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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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doc

黄香小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的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电教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信息中心、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校园网络安全负责。

信息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作为网络安全专管员,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网络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 除信息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第七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第八条校园网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对有害连接和有害信息进行记录和过滤。

所有提供公开服务的计算机上均应安装病毒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对网络连接进行记录,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九条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信息中心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未通过信息中心而自行与ISP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十一条未经信息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其它人的IP地址入网。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三条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后,信息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通知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十六条校园网内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部门公开的。

第十七条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网站发布内容由网站管理员审核、审核备案后,通过信息中心分配的专用帐号进行发布。

帐号由各部门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网站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凡需开设的电子公告栏(BBS)的部门必须建立信息审核员、站长和栏目主持人组成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填写《BBS开设申请表》,明确所开办的栏目内容及范围;建立栏目主持人资格审定制度、用户登记制度、日志备份制度。

BBS开放期间必须有专人管理,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防护和有害信息过滤保存技术,并具有安全审计功能。

第二十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校网络安全小组要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信息中心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和备份。

信息中心建立备案制度,记录来自校园网络内部和外部的可疑行为,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接入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中心可向所在部门提出警告,并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8.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保卫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中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云梦县黄香小学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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