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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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工作(5分)
1、建立本单位值班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无疏漏失职的,计2分。
2、本单位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职务、电话(含移动电话)变动后,及时报市局办公室的,计1分。
3、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无疏漏失职的,计2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减分:
(1)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要立即向市统计局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再报送书面材料。
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工作,续报信息一般不得超过10小时。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未按规定报告的,每次减1分;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度考评资格。
(2)未向市统计局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在职人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况的,每次减0.5分;
未向市统计局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及所辖单位在职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每次减0.5分。
(3)市统计局召开的统计系统重要会议(含视频会议),未按要求报名的,每次减0.5分;
无故缺席的,每次减0.5分。
以上累计减分至本项0分止。
三、政务信息工作(20分)
1.工作制度与网络建设(2分)。
办公室有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和信息员,有处室间的政务信息工作协调机制,上报信息各环节责任明确的,计0.5分;
有完备的政务信息管理制度和年度考评制度,计0.5分;
对本辖区信息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计0.5分;
开展工作调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计0.5分。
2.统计分析、工作研究(6分)。
统计分析被市局采用达50篇(含50篇)以上的或被省局采用达10篇(含10篇)以上的,计6分;
被市局采用在20-50篇(含20篇)之间的或被省局采用在5-10篇(含5篇)之间的,计4分;
被市局采用在10-20篇(含10篇)之间的或被省局采用在1-5篇(含1篇)之间的,计2分;
被市局采用在10篇以下的此项不得分。
3.工作动态、经济类信息(6分)。
工作动态被市局采用达150篇(含150篇)以上的或被省局采用达40篇(含40篇)以上的,计6分;
工作动态被市局采用在100-150篇(含100篇)之间的或被省局采用达20-40篇(含20篇)之间的,计4分;
工作动态被市局采用在50-100篇(含50篇)之间的或被省局采用在10-20篇(含10篇)之间的,计2分;
工作动态被市局采用在50篇以下的此项不得分。
经济类信息篇数不纳入考评,但被省局《每日信息》栏目和市委市政府两办采用的,每篇加0.5分,加满2分为止。
4.月度工作要事(2分)。
严格按照工作要事报送方式要求及时报送。
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通过腾讯通报送月度工作要事。
每月均按时上报的,计2分;
迟报每次扣0.2分;
漏报或不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5.评比获奖(4分)。
县(市)区统计局“两办”信息在县(市)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工作评比中,获得前五名,计4分;
获得第六至第十名,计2分;
获得第十一名及以后,计1分。
6.减扣分。
被采用的信息中数据或重要内容出现差错的,每处减1分;
定向约稿未完成的,每次减2分;
信息内容出现严重失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度考评资格。
政务信息工作的总分不超过30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5分)
1、组织推进(1分)。
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计0.5分;
建立或明确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计0.5分。
2、制度建设及执行(2分)。
建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计1分;
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计0.5分;
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考评制度,信息公开考评纳入本部门的行政效能考评,计0.5分。
3、日常工作开展(2分)。
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标和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发布或更新,计1分;
及时受理、登记、按规定时限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计0.5分;
按时编制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计0.5分。
五、督查督办工作(10分)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六项内容:
一是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及本局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二是要求上报的市局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信息和文件;
三是市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是市局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五是重大信息、紧急信息报送市局情况;
六是县(市)区统计局及办公室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
1、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并进行督查督办通报进展情况,计2分。
2、及时登录办公室工作群,沟通联系工作,计1分。
3、对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有规定要求办理的(重要会议要求反馈贯彻落实情况的,会后10个工作日反馈市局办公室。
半年度、全年工作总结分别在当年7月5日、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办公室。
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办公室),计7分。
未完成的作相应扣分。
六、公文处理工作(10分)
公文处理工作考评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制度建设,二是行文规范,三是推广应用OA办公系统,四是电子公文办理。
1、制度建设(1分)。
修订公文处理工作办法,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计2分。
2、行文规范(4分)。
(1)遵守公文制发制度和原则,行文关系、行文方向、行文方式规范,计4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处错误减0.3分,累计减分至本项0分止:
非特殊情况下出现所属统计机构向上级统计局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的;
以机关名义向上级统计局领导个人行文的;
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请示未做到一文一事的;
无文种或文种使用不正确的;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时,未会签有关部门的;
报送公文中缺少有关材料的;
需要上级部门审批下级统计机构请示事项时,未提出本单位的处理意见或建议的;
将应送市统计局或市统计局办公室的公文直接送领导个人或其他处室的;
公文多头分送,且未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的。
等等。
(2)内容无误,格式正确,计4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处错误减0.3分,累计减分至本项0分止:
上行文未留领导批示域的;
上行文无签发(会签)人或标注不规范的;
公文标题内容表述不准确的;
联合行文的排列顺序与文号不符的;
发文字号出现错误的;
密级标注不准确的;
紧急程度标识不准确的;
公文体例格式不统一的;
文中出现错误的;
附件说明列示标题与附件标题不一致的;
请示件未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
印章未加盖或加盖不规范的;
成文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的。
3、应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2分)。
已建成OA系统的,计2分,未建成且无建设计划的不得分。
4、电子公文办理(3分)。
及时做好电子公文的报送、接收和办理工作。
未及时接收并处理市统计局通过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发出的电子公文,次日下班前仍未接收的(节假日除外),减0.5分,超过3个工作日未接收的,减1分。
七、档案工作(10分)
1、机构与制度(2分)。
明确办公室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计1分。
健全档案制度,计0.5分:
①档案管理办法,计0.1分;
②档案保管期限表,计0.1分;
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计0.1分;
④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计0.1分;
⑤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与档案库房消防安全制度,计0.1分。
每年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的同时,报市统计局办公室(不迟于2月28日),计0.5分。
迟报不得分。
2、业务建设(8分)。
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计2分;
档案管理①文书档案,计1分;
②声像档案,计1分;
③实物档案,计0.5分;
有专用档案库房和柜架,配备消防等“八防”设备设施,计0.5分;
积极提供利用建有档案利用登记本,计1分;
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达标及以上的计2分(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八、保密工作(10分)
1、机构与人员(3分)。
成立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计1.5分;
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的,计1.5分。
2、规章制度建设(2分)。
制定保密工作规定的,计0.5分;
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的,计0.5分;
制定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的,计0.5分;
制定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计0.5分。
3、保密日常管理(5分)。
制定“十二五”时期保密工作规划贯彻实施情况中期自查方案,并有效开展自查的,计1分;
召开专题保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保密工作的,计1分;
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每次计0.5分,两次以上计1分;
组织开展本机关保密工作检查的,每次计0.5分,两次以上计1分;
对所辖县(市、区)进行保密工作检查指导的,计1分。
4、减扣分。
在市统计局或县(市)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项减1分;
未按时完成市统计局或县(市)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保密工作的,每次减1分;
保密工作发生问题隐匿不报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减1分;
保密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发生失泄密的,取消当年度考评资格。
九、其他工作获奖情况(10分)
1、办公室从事的单项工作获得县(市)区委办、县(市)区政府办、市统计局或市统计局办公室发文表彰的(信息工作表彰除外),每项表彰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
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计分,以后奖项顺延;
获得表彰无等级划分的,每项计1.5分;
都有奖的不计分;
两年一次的表彰两年均可计分。
2、办公室从事的单项工作获得市有关部门发文表彰的,每项表彰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
特等奖按一等奖计分,以后奖项顺延;
获得表彰无等级划分的,每项计1分;
其他工作获奖的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七条市统计局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审核、检查有关考评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度考评评比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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