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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国际商务合同的词汇特征

7.2.1.1古体词

7.2.1.2外来语

7.2.1.3累赘词

7.2.1.4正式词汇

7.2.1.5专业词汇

7.2.2国际商务合同的语句特征

7.2.2.1语句的长度和复杂性

7.2.2.2语句的结构特征

7.2.3国际商务合同的语篇特征

7.2.3.1篇幅特征

7.2.3.2结构特征

7.2.3.3逻辑特征

7.3遵循翻译原则

7.3.1翻译的基本原则

7.3.2合同翻译的具体原则

7.3.2.1准确严谨

7.3.2.2规范通顺

7.3.3对合同译者的要求

7.4合同原文理解

7.4.1宏观理解

7.4.1.1合同的类别

7.4.1.2合同的结构和要点

7.4.1.3合同内容归类

7.4.2微观理解

7.5合同词语的翻译

7.5.1Shall的翻译

7.5.2古体词语的翻译

7.5.3“系指”词语的翻译

7.5.4易混淆词的翻译

7.5.4.1拼写相近的词

7.5.4.2意义相近的词

7.5.5多义词的翻译

7.5.5.1根据词性确定词义

7.5.5.2根据专业确定词义

7.5.5.3根据搭配关系确定词义

7.5.6大写字母词语的翻译

7.5.6.1合同当事人

7.5.6.2合同关键词

7.5.6.3机构组织和法律

7.5.6.4其他词语

7.5.7其他特定词语的翻译

7.5.7.1this

7.5.7.2Whereas

7.5.7.3Subjectto

7.5.7.4beentitledto

7.5.7.5inconsiderationof

7.5.7.6theabove-mentioned,said,aforesaid

7.5.7.7inwitnesswhereof/thereof

7.5.7.8其它常见特定词语

7.6合同语句的翻译

7.6.1状语从句的翻译

7.6.1.1if状语从句

7.6.1.2incase/incaseof状语从句

7.6.1.3intheeventof/intheeventthat状语从句

7.6.1.4should状语从句

7.6.1.5unless状语从句

7.6.1.6provided(that)状语从句

7.6.1.7where状语从句

7.6.1.8after状语从句

7.6.1.9when状语从句

7.6.1.10before状语从句

7.6.2定语从句的翻译

7.6.2.1限制性定语从句的翻译

7.6.2.2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的翻译

7.6.3被动态句子的翻译

7.6.3.1被动语态的转换翻译

7.6.3.2被动语态的顺序翻译

7.6.4句子成分的转化翻译

7.6.4.1主语转换

7.6.4.2宾语转换

7.6.4.3表语转换

7.6.4.4定语转换

7.6.4.5状语转换

7.7审订合同译稿

7.7.1审校标准

7.7.1.1准确忠实

7.7.1.2通顺流畅

7.7.1.3得体简洁

7.7.2审校的步骤和方法

7.7.2.1审校步骤

7.7.2.2审校方法

7.8练习

 

国际商务合同是国际商务中当事人确立商务关系、履行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形式主要包括正式的合同书、电报、传真、口头合同、以及由证人证明的合同等等。

本章和下一章主要介绍正式的国际商务合同文本的翻译,相应的问题包括:

国际商务合同介绍(包括合同的概念;

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原则、国际商务合同原文理解、国际商务合同的词语翻译、国际商务合同的句子翻译、以及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校对。

合同是什么?

不同法系(legalsystemsorlegalfamilies)、不同国家下的定义各不相同。

以下我们从比较法(comparativelaw)的角度,把中国合同法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达国家的合同法或与国际统一合同法,进行对比研究。

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也就自然不难理解了。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基本观点是,合同是债(debt)的一个种类。

债是一个总概念,在此之下,合同、侵权行为(tort)、代理权的授予(delegationofpowerofattorney)、无因管理(spontaneousagency)、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均是产生债的原因,这些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国法学家(Jurist)波蒂埃在其1761年《合同之债》一书中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

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互相承诺或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允诺给予对方某物品(promisetoaccord/givesomething)或允诺做或不做某事(promisetodoornottodosomething)的一种契约(agreement)。

”该定义强调的重点是,合同义务必须在当事方自由订立合同时才产生,就是说,合同不是由法律直接强加给当事人的,而是在受约束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中产生的,或更慎重地说,是法律上视为签订“协议”的行为产生的。

《法国民法典》(FrenchCivilCode)第1101条基本上采用了波蒂埃的上述定义,它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

(Acontractisanagreementbywhichoneorseveralpersonsbindthemselves,towardsoneorseveralothers,totransfer,todoornottodosomething.)”此定义同样强调协议,即当事人们之间就有关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

同时,此定义将合同视为债的一个种类。

《德国民法典》(GermanCivilCode)未正面就合同下定义,它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债务关系的范畴内,其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

(Forthecreationofanobligationbylegaltransaction,andforanymodificationofthesubstanceofanobligation,acontractbetweenthepartiesisnecessary,unlessotherwiseprovidedbylaw.)”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定义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特别是传统理论。

在英国合同法中,诺言(Promise)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合同是依法可以执行(enforceableinlaw)的诺言。

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act),也可以是不作为(omission)。

美国也有相似的定义。

美国法学会(ALI)《第二次合同法重述》(SecondRestatementofContracts)第2条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

它或它们一旦被连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

(Acontractisapromiseorasetofpromisesforthebreachofwhichthegivesaremedy,ortheperformanceofwhichthelawinsomesayrecognizesasaduty.)”

美国当代最负盛名的合同法学者之一、《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起草人法恩斯沃思撰写的《合同法》一书,共包括五个部分。

除了第一部分“引言”和第四部分“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therightsofthethirdparty)”外,其他三个部分都以诺言为讨论的对象。

其中第二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可强制执行性”(theenforceabilityofpromises),第三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范围和后果(thescopeandconsequenceofpromises)”,第五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强制执行(theenforcementofpromises)”。

由此可见诺言在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

英美法上述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suitofpromise)”发展而来的。

英美法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其合同法的理论主要是由法官创制和发展的(madeanddevelopedbyjudges)。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关心的主要是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remedy)。

在特定的案例中,违反约定的通常只是一方,法官所直接观察到的是该方违反了自己许下的诺言,而不是双方之间发生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除上述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外,英美法还有关于合同的现代定义。

1979年版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立为或不为某一特定事情的义务的协议。

(Agreementbetweentwoormorepartiesthatcreatesforeachpartyadutytodosomethingorrefrainfromdoingsomething)”这个定义与大陆法系的定义比较接近,意味着合同不再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合同下的定义是:

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legallyenforceableagreement)。

此定义一是强调协议,二是强调法律强制力,比较全面。

作为美国重要的成文法组成部分的《统一商法典》(theUniformCommercialCode/UCC),在第1—201条第11款对合同也下了一个类似的现代定义:

“合同指当事方受本法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影响而产生的协议的全部法律义务。

(“Contract”meansthetotallegalobligationwhichresultsfromtheparties'

agreementasaffectedbythisActandanyotherapplicablerulesoflaw.)”

从英美法以上三个现代定义来分析,它们比强调诺言的传统定义更准确、更全面,它们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协议,与大陆法的定义比较接近。

因为诺言仅仅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仅仅强调了单方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抓住合同最为本质的特征一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从另一角度来看,上述现代定义比较强调合法性,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直接用了“合法”的字眼,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则用迂回手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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