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后习题经典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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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13

(1)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关系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A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与雇主的劳动报酬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一种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

B同时,劳动力的存在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

(3)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A平等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权与劳动报酬的等价交换,以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缔约双方地位平等;

B从属性包含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4)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容。

A对抗性--利润最大化与收入最大化;

B非对抗性--企业发展与劳动者谋生谋利。

(5)是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相分离的。

A所有权是劳动者的;

B使用权是雇主的。

6.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开创了现代劳动法立法先河。

7.劳动权正式成为宪法基本权: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3.什么是劳动者?

P59

狭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其界定标准具有从属性。

4.界定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标准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P60

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1)人格从属性:

指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

即将劳动者个人置于雇主的控制范围内,并能支配劳动者人身、人格。

其中组织从属性是其最重要的内容。

(2)经济从属性:

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并以他人所给付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P70

(1)明显的不对称性。

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2)较强的法定性。

为了实现保护弱者的价值目的,劳动法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3)适度的受限性。

A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

(如;

劳动保护权和安全注意义务)

C当事人的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有些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履行,即便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4)救济的复合性。

一是劳方权利具有较为复杂的权力结构。

二是劳动法律关系经过国家意志的多重介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具有公法和私法义务的多重性质,进而使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呈现出兼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的复合性特征。

第四章

1.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P78

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特征:

1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2公民出于自愿。

3公民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4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试述就业歧视的界定及其主要类型P89

就业歧视的界定: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年龄、身高、语言、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

限制或者基于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主要类型:

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

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理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

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

3.试述就业援助制度的途径P105-106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途径包括:

1税费减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限额内,减收或免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缴纳的税收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2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贷款由政府对其利息部分给予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对其社会保险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4岗位补贴,是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付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且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最长期限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1.试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111-P118

即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时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8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空间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

第三,对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对人的效力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直接适用和依照执行两类,每一类都包括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用人单位分支机构4.非法用工主体5.劳动者

2.试述我国劳动法合同的分类P119-P121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很大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获得用工灵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劳动者职业稳定感较差。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四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该劳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质上也是一种定期的劳动合同。

有四种情形: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试述劳动合同的内容P127-P136

我国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必备条款,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即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具有的条款。

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没有必备条款,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应负法律责任。

但缺少必备条款中的一些条款并不必然无效。

(2)约定条款,是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1)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包括A试用期的适用次数限制(一单位一劳动者一次)

B试用期最长期限

(合同期限3月<

1年——<

1月;

1年~三年——<

2月;

3年以上,<

6个月)

C禁止约定试用期情形。

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D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不能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

F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G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同时具有以下四个要件才认为合法有效:

1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2该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3该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由试用期,在招聘广告等文件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统一规定试用期不产生试用期的法律效力。

4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符合。

2)培训和服务期。

3)保守秘密和竞业禁止。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即约定不履行劳动合同而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合同条款。

应实行法定赔偿标准,适用也应受到限制。

除服务期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A歧视条款

B生死条款

C保证金条款

4.试述劳动合同的解除P144.P146-P157

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2)协商解除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无效。

4)是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协商解除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发生解除效力。

1>

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因为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劳动合同一般解除权。

即劳动者有辞职权,此时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由过错行为的场合。

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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