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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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要求

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教师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

在聘岗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一)近二次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二)违反教学纪律,截至申报时一年内认定一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

(三)把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兼职者。

第四条外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外语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沪海大人字[2010]20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

(一)应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提供能代表其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科研五篇(要求论文至少四篇、一式五套),分别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

(二)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结论三年有效(含申报当年)。

若应聘者要求重新送审,所送审材料必须有新的成果,且新成果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

重新送审后,以新的送审结论为准。

(三)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结论中如有二个“未达到”,申请者当年度评审程序即告终止。

次年再次应聘须增加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新材料。

(四)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结论中如有三个及以上“未达到”,申请者当年度评审程序即告终止,同时,次年不能申报,间隔一年方可再次应聘,且应增加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新材料。

(五)应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提供的材料应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学科一致或紧密相关。

第六条 

聘任组织及工作职能

(一)学校成立以下小组负责相关工作

1.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组

按照学校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要求,结合教师授课学时数、学生评教结论、校督导专家听课意见等相关信息,综合评价教师的教学情况。

本科教学模块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认定;

研究生教学模块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并认定。

2.科研能力考核组

按照学校对教师科研能力要求,结合教师论著、科研项目、发明专利、获奖等级等相关信息,综合评价教师的科研情况。

此项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并认定。

3.资格审查组

资格审查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纪委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确认申报资格。

其中,人事处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条件;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本科教学情况和研究生教学情况;

科技处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科研情况;

纪委负责全程监督资格审查工作,并接受有关申诉。

此项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4.学术与技术能力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成员由该学科专家组成,一般5—7人,负责评议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

学科评议组专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超过应到专家的1/2为通过,但对学术技术能力专家外审结论为四个“基本达到(B)”和一个“未达到(C)”的应聘人员,需得到应到专家2/3以上的同意票,方可视为通过。

5.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聘任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一般11—15人,校长任聘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应聘人员需得到应到人数1/2以上的同意票,方可视为通过。

(二)学院(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

1.负责对学院(部门)应聘人员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在合格以上方可进入后续程序。

2.负责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初聘副教授、讲师职务人选以及教授、副教授及其他系列职务推荐人选。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发布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评价的通知,向教务处申请教学评价。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启动后,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确认应聘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聘人员将评议材料、支撑材料等交学院及人事处。

人事处负责开展学术技术能力专家外审评议工作;

学院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工作。

(四)校资格审查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教学、科研、任职资历、外审结果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网上公示。

(五)学校组织成立相关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一般5—7人)负责评议本学科应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

(六)学院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其他系列职务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向学校提出初聘副教授、讲师职务人选以及教授、副教授及其他系列职务推荐人选。

(七)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无记名投票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学校发文予以聘任,颁发聘书。

第八条聘任纪律

(一)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聘任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及同行鉴定专家说情或打探内部消息,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提供真实有效的应聘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应聘资格。

如有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取消其5年内专业技术职务应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聘任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接受有关应聘人员的说情或游说,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内部消息。

一经发现,取消其评聘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违反纪律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教师(不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系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经历要求

1.学历学位要求

应聘教授职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公共体育教师除外);

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职务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公共体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

应聘副教授职务必须具有硕士学位(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公共体育教师除外)。

应聘航海类教师职务应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或符合上述学历学位要求。

2.资历要求

(1)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并任副教授5年以上;

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副教授8年以上;

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任副教授9年以上;

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并任副教授9年以上;

或本科毕业并任副教授11年以上。

(2)副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并任讲师2年以上(在海外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具有两年相关学科领域工作经历);

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讲师5年以上;

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任讲师7年以上;

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任讲师7年以上;

或具有本科学历并任讲师8年以上。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年限。

(3)讲师:

具有博士学位;

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助教2年以上(197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体育教师具有本科学历任助教5年以上,同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2年以上)。

(4)助教:

硕士研究生毕业;

或本科毕业满1年。

应聘航海类教师职务应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或符合上述资历要求。

3.经历要求

(1)初聘副教授职务需任现职期间担任一年以上班导师。

(2)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

(3)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职务,应具有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相关学科领域海外学习进修经历。

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职务,应具有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相关学科领域海外学习进修经历;

或具有六个月以上相关学科国内高校访问学者学习进修经历;

或具有六个月以上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产学研践习经历;

或具有博士后经历。

以上经历要求将根据上海市教委及我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适用《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者不作(3)要求。

(二)教学、科研等业绩要求

1.教授、副教授

教师岗位按学科进行分类,具体分为理工类学科岗位,人文社科类学科岗位,艺术体育类学科岗位,航海类学科岗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学科岗位等。

应聘理工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理工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1)。

应聘人文社科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人文社科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2)。

上述两类岗位的应聘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应聘同一学科类型中的教学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型岗位。

应聘艺术体育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艺术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3)。

应聘航海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或《上海海事大学理工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1)。

2.讲师

应聘讲师职务应符合《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聘任条件》(附件8),其中应聘航海类讲师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

第十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岗位教师任职基本条件

应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细则》(附件9)。

第十一条工程、实验系列教师任职基本条件

应聘工程、实验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学历学位、资历要求参照教师系列同等级别要求执行,且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基本条件》(附件6)、《上海海事大学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任职基本条件》(附件7)。

第十二条教师系列破格聘任

教师系列破格聘任按《上海海事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附件5)执行。

第十三条其他系列转聘教师系列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聘高校教师系列程序与初聘教师职务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其他系列职务聘任

应聘其他系列职务,其学历学位、资历要求参照教师系列同等级别要求执行。

由学校推荐给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在获得相应资格或评议结论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对基本具备同教师系列学术技术水平相当的人员进行择优聘任。

第十五条聘任期限与考核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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