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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

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

(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

(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

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主要包括: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八、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

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

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

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九、什么是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

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

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十、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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