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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分配其财产全面文档格式.docx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

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的规定也需要参照执行。

这里我们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分析,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第一部分的分析,无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案款均是按照“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进行分配。

但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形不同,执行过程中,分配和处置的方式也不同。

下面我们分别展开论述: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1、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在确保执行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是一个强调个别执行,效率优先的制度。

2、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范围

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但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所以在符合上述96条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可以参照参与分配制度,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3、申请参与分配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参与分配的定义可以看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实施破产还债。

而公民和其他组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实施破产还债,为了保证各债权人的权益,只能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多数

如果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只有一个,即使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也不会存在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

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才可能发生参与分配的问题。

(3)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转换为金钱债权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为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等,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参与分配只发生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债权人各自拿走各自的份额就是了。

那么,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以及如何证明?

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5)申请参与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是其债权已经被相关法律文书固定下来,这里的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以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执行程序的开始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之后。

财产执行终结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由人民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4、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1)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

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后,着手实施分配,具体包括:

①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

②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且要附有计算表。

③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编制分配表。

法院编制分配表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确定分配的顺序,以及确定分配数额。

④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5、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6、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就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下:

(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

(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

按照《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根据该规定,先查封的法院原则上获得了执行标的处置权,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均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情形,也就经常出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某一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执行时,该查封财产已被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其他法院在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以及在执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情形,如果先查封的法院待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会导致优先权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迟迟得不到实现,针对此问题今年的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8、最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其实不然,首次查封的债权人顶多享有的是程序性的优先权,而非实质性的优先权,该条规定仅是常态化的适用和非常态化的适用两种情形。

即在正常状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参与分配制度不会启动,这时候,就按照各申请人的查封顺序进行依次受偿;

在被执行人财产实力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可启动,且各债权人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这种情况下,除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受偿。

因此,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保全申请人并不能因保全查封在前就优先受偿。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其设置初衷就是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维护诸多债权人的利益,最终让相同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如果承认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顺序,有违参与分配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1、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由此可见,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果符合“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况时,参照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2、申请破产

《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即不符合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形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另外,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1)申请破产的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而这里所说的债权人不仅包括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还包括其他基于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应收和应付关系的其他人员。

(2)申请破产的时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可以申请企业破产,而不一定是在执行程序中。

也就是说申请企业破产不必取得执行依据,才能向法院申请,只要发现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3)管辖法院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与受理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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