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详细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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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偿还。
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_______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第二条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具体约定。
第三条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扣收。
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的义务。
(二)柜面还款方式:
借款人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条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
第五条提前还本
(一)贷款期限在_______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
(二)贷款期限在_______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贷款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款委托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其中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申请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借款人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第六条贷款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贷款受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放款日及时发出放款指令。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所购买的房产等家庭财产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按照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发送有关文件。
上述方式均无效时,有权在必要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八、保证期间,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贷款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贷款受托人应与贷款委托人签订具体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一、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调查、贷款资料收取、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核对以及向贷款委托人报送借款人贷款资料;
二、负责就贷款有关事宜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所有人及共有人面谈并形成有上述面谈对象签名的书面笔录;
三、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
四、负责保管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逾期贷款催收,逾期案件的诉讼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六、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七、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情况。
八、负责贷款委托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配偶或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向贷款委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征得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
八、应接受贷款委托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受托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_______个工作日到贷款委托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被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受托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有效扣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委托人申请扣款,或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要求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十、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委托人:
(一)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委托人持有。
第九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委托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三、保证期间
贷款委托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为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由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委托人。
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证责任
(一)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无论贷款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贷款委托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三)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从保证人在其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六、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委托人对其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保证人应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未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新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贷款委托人借款套取资金的情形。
七、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八、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三)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四)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抵押条款
一、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借款人购建住房向贷款委托人申请贷款用作抵押担保的住房,本合同所称的抵押权人是指贷款委托人,抵押人是指抵押物产权所有人和产权共有人。
二、抵押人以本合同下列“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物清单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贷款委托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确认抵押效力不因新旧权属证书更换而改变,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