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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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规定选举日;
(四)指导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
(五)指导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公布代表候选人;
(六)制订选票和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控告、检举事项;
(八)向本级人大会(或行政机关)报告有关选举工作的情况;
(九)县、社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社(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一般可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指导组。
各组的职责范围是:
秘书组:
负责上下联系,安排会议,收集情况、整理材料,管理财务,接待来信来访,印发各种表册、证书、资料,刻制印章,办理文书档案等项工作;
组织组:
负责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等项工作;
宣传组:
负责组织宣传力量,编印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
指导组:
负责调查研究,检查《选举法》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指导选举工作。
社(镇)选举委员会也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区和其它单位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各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必要时选区下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社(镇)选举委员会,必要时,也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二、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六条 根据《选举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参照总人口,农村、城镇人口和单位的多少等状况确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
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四十五名;
人口超过五十万的,二百四十五名至三百八十五名,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名。
需超过上述代表名额的,经市、州人大会或地区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省选举委员会批准。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三十五名至七十五名;
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七十五名至二百五十五名;
人口超过五十万的,二百五十五名至四百五十五名。
(三)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不超过二百五十名;
人口在四十万以上的,不超过三百五十名。
(四)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三十至一百名。
第七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城镇人口特多或特少的县,需要调整农村、城镇每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时,由县人大会(或行政机关)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大会(或行政机关)批准,并报省人大会备案。
代表的方面,要注意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
工人、农民应占多数,知识分子(包括科技、文教、卫生等)、机关干部、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归侨、台籍同胞、各界爱国人士都应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代表中妇女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八条 按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时,农村、城镇选区一般可按人口数分配;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所属单位的选区,可按实际情况,由选举委员会和这些单位的选区协商确定。
三、选区划分
第九条 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区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
第十条 选县代表时,一般一个公社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几个生产大队划分一个选区。
公社的直属单位以及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与所在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
在城镇,可以按系统或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有农业队的可单独划分选区。
机关和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分配有代表名额的,其单位人数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当时,一般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选民特多而代表名额也较多时,亦可根据情况划分若干选区。
选民特少而又需要产生代表的单位,可以按居住区域或几个条件相同的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一条 选公社代表时,一般一个生产大队为一个选区。
人口多或居住分散的生产大队也可划分几个选区。
公社的直属单位和场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与所在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二条 选镇代表时,街道居民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或单位划分选区,也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选区。
四、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凡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应登记为选民。
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
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第十四条 选民资格审查,按省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选举指导站或选民小组应确定一至二名登记员,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
农村社员和场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人在本选区,户口不在的,可以由原户口所在地出具证明,在本选登记;
也可回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人长期外出,户口在本选区,仍在本选区登记,如不能回来参加选举,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由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让其在外地参加选举。
已经办了户口迁移手续,尚未入户的,可以在新迁地登记为选民;
人还未走的,仍在本选区登记。
第十八条 集体外出职工,无法回来参加选举的,可以转移选民关系,就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或单独设立投票站;
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登记,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外流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家属多方寻找,仍无下落者,暂不登记。
第二十条 选民名单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在选区或选民小组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一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在进行正式选举前,迁出本选区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到新迁地也可就地参加选举;
死亡的,应当减去;
迁入的,可以登记为选民,补发选民证,参加本选区选举。
第二十二条 经群众和亲属公认或医生诊断证明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登记。
五、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使选民知道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和提名推荐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由选民推荐,不得强迫命令、把持包办。
第二十四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选民小组进行,任何选民提名,只要有三个以上选民附议就可以作为候选人。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提名推荐时,要负责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干部,经选举委员会征得原单位选民和调入单位的同意,可以到其它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选区将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将所有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等情况,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分别在各选区张榜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提名推荐的基础上,各选区按照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自下而上,几上几下,集中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所提代表候选人名额按规定差额数仍然过多,必须进行预选时,可用无记名投票进行预选,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未经过预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二十八条 县、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应当分别提名推荐,分别讨论协商。
第二十九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向选民介绍,有条件的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做到知名、知人、知情。
第三十条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定一个选举日。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企事业单位特多的城市,如果一天时间投票确有困难时,可以把投票时间延续一天,不超过两天。
在一个选区如需两天投票时,对第一天的选票,必须由监票员、计票员清理计算后,当众封存,妥为保管。
六、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县、社(镇)两级选举,按有利于生产、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可同时进行。
但应分别印制选票,分别投票。
各选区可以召开一个或几个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也可以分设若干投票站,由选民在选举日规定的时间内按其方便的时间进行投票。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主持人,应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委派。
但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主持本选区的选举。
第三十二条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填写。
如果因病残卧床不起或因公外出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按照本人的意志,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必须经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三条 选举日前,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参加选举的人数。
遗失或损坏选民证的,经所在单位或有关人证明,可以补发选民证。
第三十四条 正式选举代表前,选区从选民中推选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各一至二人,监票员、计票员若干人。
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员、计票员。
第三十五条 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发。
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正式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选票应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并由监票员在选民证上加盖"
已选"
印章。
选举前,选举主持人应向选民讲清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总监票员应当众检验票箱,然后加封,进行投票。
第三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员、计票员当众开箱计票。
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清点选票时,要注意清理废票,把无效票剔出,然后计算有效票上每个代表候选人所得票数。
对于发生选票是否有效的疑难问题,应由选举主持人和监票员、计票员提出意见,报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计票结束后,各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主持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将计票结果上报选区,由选区汇总每个代表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全选区选民总数(不是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本选区过半数选票的才能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