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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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
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
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第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 表7.2.2
项次
构件名称
检查的尺寸
容许偏差(mm)
1
2
3
4
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
板材构件、方木的檩条和椽条
原木构件
所有木构件
截面宽度与高度
小头直径
构件长度
±
5
+10
-5
注:
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
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
第三节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
第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
二、齿槽深度的偏差不应超过±
2mm。
三、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的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
四、抵承面未贴紧的局部缝隙,其宽度不应大于1mm,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有穿透构件宽度的缝隙,也不容许用楔或薄片填补缝隙。
第制作和装配螺栓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径,不得大于螺栓直径1mm。
构造螺栓的孔径,可比螺栓直径大2mm。
二、受力螺栓间距的容许偏差为:
1.进孔处:
0.2d,且不大于2mm(d为螺栓直径)。
2.出孔处:
顺纹方向±
1.0d;
横纹方向±
0.5d,且不大于板束总厚度的4%。
第钉连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钉进孔处间距的偏差不应超过±
1.0d(d为钉的直径)。
二、当钉的直径大于6mm或采用落叶松、硬质阔叶材等做构件时,应预先钻孔。
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约为钉入深度的0.6倍。
第木结构中钢件的焊接应采用电焊,不应采用气焊或锻接。
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刷防锈漆。
第木结构装配的偏差,不应超出表
木结构装配的容许偏差值 表7.3.5
检查项目
结构长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
15
结构高度
节点间距
第四节木结构的运输和安装
第在木结构的运输和贮放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止结构受潮和长时间的日晒雨淋。
二、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
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三、经过长途运输和长期贮放的结构,在安装前应再检查一次其构件和连接是否完好。
如发现霉变、破损等情况,应予更换或修理。
第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拧紧所有螺栓(包括圆钢拉杆)的螺帽;
二、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
三、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装方法,并按从地面竖起和提升结构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和试吊,以检验结构的刚度;
四、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等。
第为防止木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失稳或侧倾、应在安装结构的同时,安装其支撑系统。
如属无支撑的结构,则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以保证结构在施工阶段的安全。
第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木结构安装位置的容许偏差值 表7.4.4
容许偏差
6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结构的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对设计外形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
支座标高
吊顶四周水平线标高
20mm
结构高度的0.5%
构件长度的1/300
10mm
5mm
第八章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第一节木结构的防腐防虫
第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
一、应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在木柱下设置柱墩,并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二、为保证木结构有适当的通风条件,不应将桁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使木材易于通风干燥。
三、为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第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一、露天结构;
二、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三、檩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
四、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
五、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感染虫害的木材;
六、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九采用。
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第当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
若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从本规范附录九中选择代用的方案。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第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
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
若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药剂。
第木材应先胶合后进行药剂处理。
当采用耐水性胶时,可选用浸渍法或涂刷法处理。
若为中等耐水性胶,则宜采用涂刷法。
第在使用药剂处理木构件的前后,应作下列检查和施工记录:
一、木构件处理前的含水率及木材表面清理的情况;
二、药物出厂的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记录;
三、药剂调制时间、溶解情况及用完时间;
四、药液透入木材的深度和均匀性;
五、木材每单位体积(对涂刷法以每单位面积计)吸收的药量。
第二节木结构的防火
第为了防止木结构遭受火灾的危险,在设计上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内,须设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结构与火源隔开,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防火层内。
二、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囱时,与水构件相邻部位的烟囱壁厚度应加厚至240mm。
烟囱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对于砖或混凝土烟囱120mm
对于金属烟囱240mm
当烟囱穿过木屋盖的吊顶时,在烟囱周围500mm范围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三、当房屋有采暖管道通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四、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木结构,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
木屋盖的吊顶及木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
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第对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建筑物以及对防火要求较高的木结构,除应在构造上采取防火措施外,尚宜用防火涂料进行处理。
承重木结构使用的防火涂料,应是对人畜无毒,且经消防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产品。
附录
附录一在承重结构中使用新
利用树种木材的设计要求
(一)木材的主要特性
1.槐木干燥困难,耐腐性强,易受虫蛀。
2.乌墨(密脉蒲桃)干燥较慢,耐腐性强。
3.木麻黄木材硬而重,干燥易,易受虫蛀,不耐腐。
4.隆缘桉、柠檬桉和云南蓝桉干燥困难,易翘裂,云南蓝桉能耐腐,隆缘桉和柠檬桉不耐腐。
5.檫木干燥较易,干燥后不易变色,耐腐性较强。
6.榆木干燥困难,易翘裂,收缩颇大,耐腐性中等,易受虫蛀。
7.臭椿干燥易,不耐腐,易呈蓝变色,木材轻软。
8.桤木干燥颇易,不耐腐。
9.杨木干燥易,不耐腐,易受虫蛀。
10.拟赤杨木材轻、质软、收缩小,强度低,易干燥,不耐腐。
木材的干燥难易系指板材而言,耐腐性系指心材部份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
在正常的温湿度条件下,用作室内不接触地面的构件,耐腐性并非是最重要的考虑条件。
(二)应用范围
1.宜先在木柱、搁栅、檩条和较小跨度的钢木桁架中使用,在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
2.不耐腐的树种木材,若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不宜用作露天结构。
(三)设计指标
1.当材质和含水率符合本规范第,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可按附表1.1采用。
新利用树种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
附表1.1
杨木和拟赤扬的顺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9采用;
横纹强度设计值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6采用。
若当地有使用经验,也可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2.当计算轴心受压和压弯木构件时,其稳定系数φ值应按公式
(四)构造要求
设计新利用树种木材的承重结构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六章有关设计和构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以新利用树种木材作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