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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下游的关系

豆制品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品,行业下游为经销商及商超系统、农贸市场、便利店等各类销售终端市场,最终面对终端消费者。

近年来,我国各形态销售终端市场建设加快,商品流通市场蓬勃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稳步增长,有效地促进了豆制品行业的发展。

(三)行业壁垒

1、市场准入壁垒

国家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豆制品生产许可证(QS)》制度,此外经营豆制食品制造业需要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国家食品安全、卫生产业政策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综合实力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形成了一定市场准入壁垒。

2、销售渠道壁垒

豆制食品制造行业下游终端为消费者,基于产品消费特性,终端消费者较为分散,因此本行业主要通过经销商及大型商超零售机构进行产品销售。

经销商培养及体系建设需要长期积累及大量资金投入,进入大型商超零售机构合格供应商体系需要经过严格的认证及长时间的考核。

建立一套可为企业提供持续销售能力、有效的客户跟踪机制和优秀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及商超零售渠道相结合的市场销售体系,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大量资金、资源投入,对行业新进入者形成了有效壁垒。

此外,对于保质期较短的生鲜豆制品,控制和防止豆制品变质问题产生的有效途径就是实现豆制品的冷链销售管理,即生产企业和商超都要建立完善的冷链销售体系,在运输、仓储、销售整个流通链条中的各环节都要保证低温环境,防止断链,这对行业新进入者在资金和渠道建设方面均会形成障碍。

3、技术壁垒

《国家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和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日趋严格的质量认证及政府监管体系,将逐渐淘汰生产规模较小、工艺设备落后的小型企业,并为后进入本行业者设置了较高的壁垒。

行业优势企业在产品研发、质量检测、生产工艺、产品体系、专有技术等多方面积累了完善的技术经验及专业技术人才,而且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升行业技术门槛,为新进入者设置了较高的技术难度。

4、品牌壁垒

伴随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消费理念的提升、消费结构的升级,豆制品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产品质量、企业品牌投入,通过长时间的市场营销及品牌推广投入,部分企业在区域市场内已建立起品牌优势,取得了较高的客户认知度和品牌美誉度。

新进入者建立一个新的品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及较长时间的积累,在品牌建立初期,新进入者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5、规模化生产壁垒

行业内优势企业已具备规模化生产优势,大规模自动化生产模式能够有效减少分摊的单位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稳定、持续的规模化生产有利于企业合理规划原材料采购,有效提升生产计划规划效率,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水平,新进入者在前期将面临较大的固定成本压力。

(四)行业监管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从产品最终用途和商业模式看,因终端消费者对豆制品消费速度较快,生产企业依靠消费者高频次和重复的使用与消耗获取利润,所以豆制品生产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

从原料和加工工艺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1),豆制食品生产属于“其他农副食品加工”(C139)下的“豆制品制造”(C1392)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所处行业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我国豆制品行业准入政策、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主要由国家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

商务部主要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农业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

卫生部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履行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责,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下属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豆制品专业委员会”)是豆制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该委员会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引导豆制品企业贯彻国家有关部门豆制品行业的方针政策,承担豆制品行业国家标准的组织制定,加强行业管理。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食品工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国家重点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概要

1

《食品企业通用

卫生规范》

卫生部

1994.2

规定了食品企业的食品加工过程、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

2

《食品广告发布

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2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豆制品生产许

可证审查细则》

2006.8

对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

大类豆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5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07.7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6

《食品召回管理

规定》

2007.8

食品生产者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应按法定程序,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召回,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

7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2

对食品生产实施许可证制度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9

《食品流通许可

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0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公安厅、监

察厅等9部门

2009.9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

11

《食品标识管理

2009.10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按规定标注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清单等内容

12

《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

2010.4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

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1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版)》

2010.8

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14

《指定食品添加

剂产品标准的有

关要求的公告》

2011.4

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等

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业标准如下:

标准类别

《豆制品》(GB2712-2014)

国家卫生和计划

委员会

2014.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16322-2003)(2008修正)

卫生部、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3.9

国家标准

《植物蛋白饮料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QB/T2132-2008)

国家发改委

2008.2

轻工行业标准

《非发酵豆制品》

(GB/T22106-2008)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6

《臭豆腐(臭干)》

(SB/T10527-2009)

商务部

2009.4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豆制品现场加工经营技术规范》(SB/T10630-2011)

2011.8

《豆浆类》(SB/T10633-2011)

《卤制豆腐干》(SB/T

10632-2011)

《植物蛋白饮料豆奶和豆奶饮料》(GB/T30885-2014)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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