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二章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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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二章优质PPT.ppt

,公民自然人:

外国人民无国籍人事企业法人主法人:

非企业法人体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

(1)概念:

指基于自然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人平等无差别(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不同的年龄、智力发展、健康状况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费用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2、法人,

(1)概念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

(2)特征社会组织性法人财产独立性法人责任有限性,(3)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范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时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应,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差别(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包括:

物权、债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人身除外,能为人类控制,具有价值使用价值的物质。

通常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

星星,月亮?

空气?

股票?

2、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进行的活动。

3、智力成果:

指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

商标、专利、著作等。

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原因: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行为:

与民事主体意识有关的活动。

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等。

事件:

与民事主体意识无关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现象、社会事件。

地震、海啸、罢工、战争等。

第三节代理,一、代理的概念

(一)概念:

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举例:

代友买彩票,被代理人(本人),代理关系,代理人(行为人),相对人(第三人),

(二)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与行纪、居间行为比较。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行为,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寄售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交易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房产、家政、婚介等),(三)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

、委托代理:

指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行为。

、法定代理:

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单位指定,而产生代理权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可以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代理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

如:

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还有就是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于代理。

(五)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行使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代理人不得谋取私利,(六)违法委托代理种类,、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滥用绝对无效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人性的弱点恶谋代理、表见代理确定有效,二、表见代理,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一)概念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须存在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本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反对表示,企业将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此前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等。

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行为之时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不知情,且无从得知。

本人如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则不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后果,1、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权代理,则行为人承担后果;

也可主张表见代理,则本人应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2、本人不得主张无效。

案例,张某系甲商贸公司的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销合同,并约定在交货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

但乙家电厂家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货款,并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乙家电厂诉至法院。

【问题】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订约行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种代理?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四节物权,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用。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如果不以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等,必然纠纷不断。

故对于物权变动产生了公示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则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买卖、赠与),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即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经济、政治意义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第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二)动产交付制度,动产,可以进行物理移动的且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品。

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200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

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期满,吴某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

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期间并无其他记载。

【问题】共有房屋的公示与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时,此房屋的权利如何?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财产所有权内容,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

对于财产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

(二)使用:

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三)收益:

是通过财产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处分:

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四、用益物权,物权法117条规定: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

五、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117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关系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等。

第五节时效,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即法律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取得权利的时效称为占有时效,我国无此规定消灭权利的时效称为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在后实质:

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因时效完成,即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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