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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道歉信

篇一:

腾讯公司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道歉

延伸阅读:

二、对没有道德底线的行为说不更甚的是,360作为一家互联网安全公司,竟推出外挂软件,公然站到了“安全”的对

立面,对其他公司的软件进行劫持和控制。

这些都是没有道德底线的行为。

三、抵制违法行为

任何商业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

而360竟然

采用“外挂”这种非法手段,破坏腾讯公司的正常运营。

腾讯公司

201X年11月3日篇三:

(201X)民三终字第4号-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

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X)民三终字第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金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

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黄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奇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徐炎,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

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闯担任审判长、审

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X年11月19日、11月26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

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

周丽霞担任法庭翻译。

上诉人奇虎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金毅,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良城、黄伟,被上诉人腾讯计

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奇虎、徐炎到庭参加了诉讼。

奇虎公司聘请余妍、大卫·斯塔利布

拉斯(davidstallibrass)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腾讯公司和腾

讯计算机公司聘请姜奇平、吴韬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

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垄断行为不构

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一、关于奇虎公司、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主体资格奇虎公司系360安全卫士软

件v1.4版本、7.1.0.1010版本、

二、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奇虎公司认为: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集成了文字、音频及视频等综合功能的即时

通信软件及其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综合功能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依据是:

1.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文招股说明书记载:

作为一项增值通信

服务,即时通信为用户提供独有的功能,与社交网络(sns)、电子邮件和电话相比,即时通

信服务具有以下功能:

跨平台和跨终端设备的沟通;能够侦测并及时发布用户的在线状态;

能够获取用户资料及保存好友名单;能够进行密切而隐秘的沟通。

2.rbb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合伙(rbbeconomicsllp,以下简称rbb经济咨询)所作的

《关于奇虎360与腾讯反垄断纠纷的经济分析报告》记载:

(1)短信服务和电话服务为收费

服务,和即时通信相比,它们推广渠道不同,而且共同属性有限。

电子邮件虽然通常免费,

但是不具备即时交流的特性,而且以文字通信为主。

初步分析,这三种通信产品和即时通信

产品的区别很大,需求替代性可能偏低,消费者极有可能不把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视为满

足他们即时通信需求的替代品。

虽然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的存在可能对假定的即时通信服

务垄断者构成微弱的竞争,但是该竞争不可能从实质上限制该假定垄断者的行为,电子邮件、

短信或电话与即时通信产品并不处于相同的相关市场中。

(2)根据整个时间段的每周有效使

用时间数据,即时通信软件和社交网络软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201X年至201X年每周即时

通信软件有效使用时间和每周社交网络软件有效使用时间之间的相关

(4)文字、音频及视频即时通信的唯一区别在于通信媒介。

这三种即时通信方式有一些

共同特征,并且往往可通过一个单一的集成前端来供给。

报告者相信缺少任何一种功能的产

品很难被多数的消费者视为好的替代品。

因此三种即时通信产品很有可能构成一个单独的、

重叠的相关市场。

即便三种即时通信功能分开对待,由于替代的非对称性,消费者只会用综

合功能的即时通信软件替代单一功能的即时通信软件而非相反,故后者也仅可能成为篇四:

奇虎诉腾讯案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

维持原判驳回360诉求10月6日,最高人民法

院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

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一审被告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

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垄断行为不构

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

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由于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

判决:

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6800元,由奇虎公司负担。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均由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节选】案号:

(201X)民三终字第4号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并结合本案相关证据

和事实,本案二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五个方面:

第一,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

第二,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第五,本案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该争议焦点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九个具体问题,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作出明确界定是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第一,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竞争

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

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

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

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

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

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尽管如此,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

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相关领域竞争的复杂性等。

同时,本院认

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

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

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

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因此,并非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第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主张他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当事人对相关市场的

界定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主张及专家意见等对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

场是否合理作出判断。

如果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场界定并不合理,则应尽可能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对相关市场进行重新界定。

但是,受证据、数据以及竞争复杂性的局限,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对相关市场作出清晰界定是极

为困难的。

有鉴于此,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作出明确界定,属于本案基本事

实认定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相关市场以及一审法院对该

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第一,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是,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目标商品或者服务某个

变量的变化来测试目标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

实践中,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

方法有多种,既可以通过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进行,又

可以通过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ssndq)的方法进行。

同时,作为一种分

析思路或者思考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在实际运用时既可以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又可

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

第二,在实践中,选择何种方法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取决于案件所涉市场竞争领域以及

可获得的相关数据的具体情况。

如果特定市场领域的商品同质化特征比较明显,价格竞争是

较为重要的竞争形式,则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较为

可行。

但是如果在产品差异化非常明显且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成为

重要竞争形式的领域,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则存在

较大困难。

特别是,当特定领域商品的市场均衡价格为零时,运用ssnip方法尤为困难。

运用ssnip方法时,通常需要确定适当的基准价格,进行5%-10%幅度的价格上涨,然后确定

需求者的反应。

在基准价格为零的情况下,如果进行5%-10%幅度的价格增长,增长后其价格

仍为零;如果将价格从零提升到一个较小的正价格,则相当于价格增长幅度的无限增大,意

味着商品特性或者经营模式发生较大变化,因而难以进行ssnip测试。

第三,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在本案中的可适用性问题。

本案中,被诉垄断行为是腾讯公

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在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损

(三)关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范围

第一,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

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

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

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

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

定性分析通常是相关市场界定的起点。

在定性分析足以得

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

下面,本院在对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中,首

先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出发,基于商品的特性、用途、质量、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替代

分析;在必要的时候,从供给替代的角度进行分析。

上诉人委托的专家主张,仅提供文字聊天的即时通信服务比同时提供语音聊天的即时通

信服务品质要低,仅提供文字和语音聊天的即时通信服务也比同时提供视频、语音和文字聊

天的即时通信服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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