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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法具有灵活性

纳税环节差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围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单一纳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二、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

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五、零售环节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

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围

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

1.正常缴纳消费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要素

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量征收消费税——复合计税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250元/箱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

税目(15个)

税率

解释

一、烟

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

(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

1.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2.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3.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转箱的押金。

(一个包括,一个不包括)

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6.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7.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1.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3.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及钻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鞭炮焰火中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七、小汽车

包括:

(1)用于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2)改装车:

排量小于1.5(含)的乘用车底盘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

不包括: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1.0以上至1.5(含1.5)升

3%

(3)1.5以上至2.0(含2.0)升

5%

(4)2.0以上至2.5(含2.5)升

9%

(5)2.5以上至3.0(含1.5)升

12%

(6)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7)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的座位数≤23座)

5%

八、摩托车

包括2轮和3轮

不包括: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围。

十、高档手表

20%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10%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包括: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十五、涂料

4%

【知识点2】税率

一、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单位税额

说明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吨

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转箱的押金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220元/吨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环节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150元/箱

0.6元/条

0.003元/支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批发

1元/条250元/箱

11%(2015-5-10起)

白酒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每斤0.5元

20%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知识点1】销售额的确定

三种计税法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交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只有三种情况——换、投、抵。

【提示2】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无此规定,按平均价格。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种式或以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五)金银首饰的特殊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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