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226622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PPT 页数:71 大小:7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7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竞争法3优质PPT.ppt

7月14日:

警方透露,葛兰素史克4名高管被抓。

办案民警称1名高管涉嫌长期接受性贿赂。

六、商业贿赂行为,

(一)概念概念: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二)相关法条,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三)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

行贿人和受贿人行贿人=经营者受贿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案例: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宁波设立办事处,从事药品推广和销售活动。

其通过向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地区的多家医院、药店、医生采取宴请、送礼、现金返利、旅游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所支出费用由宁波办事处的医药代表以“专项费用”、“推广费”等方式向公司报销,所有支出均未在帐务上如实反映。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2004年实现药品销售额约700万元。

宁波海曙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16.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目的要件-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只能是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商业贿赂行为大多存在于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活动之中,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排挤同业竞争者,使自己取得竞争优势。

3、手段要件-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表现为:

财物和其他手段“财物”:

现金和实物、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以及佣金、报销等;

“其他手段”:

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案例:

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子产品计3179717元。

期间,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计217709元。

上述收入均系虚构,且未如实入帐。

杭州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假借“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514.18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相关的几个概念,1、回扣: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回扣,保密!

不该知道的人,不让他知道!

账外暗中,回扣与商业贿赂:

(1)联系:

目的;

实质;

包容的关系,

(2)区别:

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

“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却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账内暗中”或“账外明示”?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账”是指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通常简称为“法定财务账”、“正规财务账”或“大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粉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设置以下法定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账外暗中”是不能割裂的特定术语;

“账外暗中”是指不按法定财务制度如实入账,如常见的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采用以其他发票顶账、为对方报销费用等方法入账,都是属于“账外暗中”。

2.折扣,价格折扣、让利。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一般情况下,折扣是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

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代理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1)“账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账”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2)当事人上的差别。

3.佣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

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附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

在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

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附赠过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手段可以允许,但数额不能过多。

案例,2006年4月,某市工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购销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医药公司为打开卫生院药品销售市场,在与江阴市某些卫生院接触联系药品销售业务时,许诺赞助卫生院改造费用和办公经费、提供办公、医疗设备和外出考察机会,以及答应账外暗中退还一定比例的药款等作为互惠条件,上述卫生院大部分药品从该医药公司采购,该医药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获得交易机会,取得交易特权,牟取了不法利润数十万元。

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该医药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

1.医药公司提供给卫生院的赞助款及设备捐赠,是正常的公益性赞助还是假借名义的商业贿赂手段?

2.医药公司记载退还卫生院一定比例药款的财务方式,是医药公司财务人员记载不当还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因收钱人的身份不同、收钱的方式不同、给谁送钱的不同,所受的处罚存在不同,补充,美国:

立法创造有序环境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腐败行为法案(又称反海外腐败法),成为美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利器。

该法案几经修订,其条款广泛适用于在美国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在美国销售证劵或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被要求向证交会提交报告的公司。

年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指引细则,对法案的关键内容作出正式界定,为初次涉足海外经营的小企业到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如何遵守这一法案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指导,内容具体到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以及对企业送礼、商务旅行和娱乐接待方面的开支规定。

丹麦:

对商业贿赂“零容忍”针对有海外运营的丹麦公司,丹麦也有专门的反腐败政策零容忍政策,明确禁止丹麦公司海外商务行贿行为,并帮助丹麦公司在进行海外商务活动时拒绝商务行贿。

因此会有专门的丹麦咨询人员进驻其他国家,帮助在当地进行商务活动的丹麦公司防范违法行为。

日本:

着重打击官商勾结年制定政治资金规正法,此后经过多次修改。

该法要求政治团体,要提交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明确政治资金的流向,对于政治活动的捐款以及举办筹集政治资金的聚会受到限制,禁止将政治资金投资股票等,如果违反就会受到惩罚。

该法还规定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主要构成人员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组织,禁止向政治活动捐款。

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的人,会根据刑法中的受贿罪受到处理。

跨国公司在日本不敢轻易采取商业贿赂的不正当行径。

德国:

建立涉贿企业黑名单年德国防腐败公约生效,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要被一并没收,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

同时,德国一些联邦州还开始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设置黑名单。

凡涉及贿赂的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保留五年。

其间,黑名单上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公共招标项目的中标企业之外,从而对企业施加经济压力使其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不使用贿赂手段。

此外,德国还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规定不能公开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同时允许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

再加上媒体形成的舆论监督力量,德国商业贿赂行为已变得越来越难以藏身。

2011年5月16日,京东商城打出促销广告,宣称对商城5万种少儿图书进行4折封顶销售。

5月17日,以中国少儿新闻出版总社、接力出版社为首的24家少儿社在迅速沟通后,向京东商城发出律师函,并于5月18日在媒体发表要求京东网上商城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正声明。

5月18日,京东商城首席执行官刘强东通过微博表示:

“他们的(指发表声明的24家出版社)图书永远4折”,声称“这些书3折就可以从中盘进来,有10%的利润已经足够了”。

5月20日,刘强东发微博称“自2011年6月1日起,所有在京东商城销售的图书,京东拿出销售额的3%直接补贴给作者”。

随后,引发同业恶性竞争。

卓越亚马逊随即发起了“15万种畅销童书4折疯抢,少儿图书全场5.5折封顶”的专题促销,当当网也将折扣降至3.9折。

针对京东商城低价倾销少儿图书而发表联合声明的24家出版社牵头代表、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社长李学谦、接力出版社总编辑白冰今天表示2010年,他们社的图书作者稿费、纸张、印刷费、编辑工资等直接生产成本为图书定价的33%,再加上物流、销售、营销、管理等费用,总成本不低于图书定价的45%。

按四折销售图书,出版社无法生存。

七、低价倾销行为,

(一)概念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构成要件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份额。

(三)相关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除外情况,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案例,A厂在某地市场推出一电冰箱新产品,销量大幅增加。

其他厂家也相继推出类似产品,A厂见竞争激烈,便制定“大幅降价,独占市场”的营销战略。

之后,A厂的电冰箱一再降价,终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其他厂家无法维持,便纷纷退出某地市场。

A厂见已基本独占市场,又将产品外观稍加改观,把产品价格调至降价前的水平。

问:

如何认定A厂的行为性质?

八、商业诋毁行为,1995年初,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一种巨人集团健康产品销售书、巨人大行动的宣传册子,称:

“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

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下跌,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原告由此减少销售收入44929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达673938万元。

润田公司的润田太空水属饮用纯净水。

1996年5月,华康食品厂生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案例设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