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内容明细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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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内容明细表Word下载.docx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机构人员

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五职”矿长,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满足劳动定员标准。

防突工、瓦斯抽采工、监测监控工、放炮员及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生产作业需要。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4

五职”矿长、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上岗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是否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工。

6

是否建立防突机构。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7

设备仪器

是否按规定配置治理瓦斯需要的仪器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矿井安全设施设计要求,配备齐全治理瓦斯所需的瓦斯检查仪、瓦斯参数测定仪、专用钻机、测尘设备等仪器设备,以及调校维护仪器仪表所需的不同瓦斯浓度的标准气样和空气样等。

8

制度措施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通风管理、瓦斯防治、防灭火、防尘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9

是否建立健全覆盖全员全工种岗位责任制;

是否建立健全各岗位、全流程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10

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等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及制度,制定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11

是否建立落实瓦斯超限分析预警、抽采效果评判以及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制度。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

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12

是否建立健全瓦斯超限撤人制度,是否赋予矿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紧急撤人权限。

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13

是否按要求编制安全措施

煤矿应编制计划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和调风安全措施,制定巷道贯通、巷道揭煤、过断层、井下动火作业、井下爆破、排放瓦斯、停电送电等安全措施。

14

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是否制度化常态化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告。

15

通风管理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16

采掘工作面通风是否符合规定。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17

主要通风机能力、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主要通风机、防爆门和反风设施是否检查到位。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18

通风机房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I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取暖。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9

是否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通风阻力测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生产水平、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采掘生产工艺、瓦斯等级等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20

反风演习是否及时开展。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21

局部通风机安设是否符合规定。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2

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3

风门、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和构筑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统一编号、挂牌管理。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任意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4m。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

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4

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是否满足要求。

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5

井下现场是否存在盲巷。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26

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是否符合实际。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27

是否进行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和一翼进风巷、回风巷要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要设置临时测风站,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28

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低瓦斯矿井每2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9

是否按规定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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