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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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银行汇票凭证由省联社统一订购。
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必须做到证、印分管。
第六条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第七条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及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行号。
第八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九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由出票行受理。
第十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和退款。
(一)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行社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行社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向行社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代理付款行不得受理未在本单位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个人持票人除外)。
(三)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均不得受理。
(四)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出票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退款,可以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五)被代理付款行查询过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六)银行汇票丧失,出票行只能凭失票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票据权利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第十二条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
(一)银行汇票可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三)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四)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五)背书人为个人的,签章应为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背书人为单位的,签章应为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
第十三条柜员应对客户提供的银行汇票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汇票应拒绝付款。
(一)欠缺必须记载事项。
(二)伪造、变造凭证、印章、汇票金额。
(三)非统一制式的银行汇票。
(四)超过提示付款期。
(五)缺第二联或解讫通知联以及上下联不一致的汇票。
(六)背书不完整、不连续。
(七)涂改、更改出票日期、收款人、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
(八)大、小写金额不符。
(九)已止付的汇票。
(十)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
第十四条银行汇票挂失。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出票行或者代理付款行均可受理挂失止付申请。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不得受理挂失。
第三章 签发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柜员对“银行汇票申请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容填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二)收款人名称、申请金额、申请日期等内容是否更改;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如客户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汇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是否紧接填写“现金”字样,是否填写指定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的,审查其是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第十六条银行汇票凭证需经计算机打印签发。
第十七条出票行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圈存确认通知”的信息,银行汇票签发成功,方可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
第四章 解付与清算
第十八条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或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票面要素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
(一)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其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银行汇票是否为统一制式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复写;
(三)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相符;
(四)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汇票金额是否为机打;
(六)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写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解付,必须在汇票第二、三联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七)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九)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在本行开户的,还应审查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是否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持票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现金银行汇票还应审查是否符合现金银行汇票的有关规定,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查是否在汇票背面进行了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一)《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资金清算请求,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已清算”确认信息后,方可办理银行汇票解付。
代理付款行若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受理失败”业务非法拒绝信息,应将银行汇票退回持票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将银行汇票退回。
第二十条未用退回的银行汇票,由出票行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退票”请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确认无误后,将该笔汇票资金解锁。
出票行将资金退回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请求付款,出票行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退票”请求。
农信银清算中心确认后将该笔汇票资金解锁。
由出票行将资金汇至持票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银行汇票挂失。
允许挂失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应填写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原因;
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挂失止付人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出票行或者代理付款行收到失票人提交的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由出票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挂失确认。
出票行应及时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出“挂失”请求,待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返回挂失确认信息后,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即为挂失。
失票人应在票据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出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出票行自收到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在收到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解挂。
失票人找到丧失的银行汇票后,可向受理挂失申请的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并由出票行进行银行汇票的解挂处理;
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也可向出票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解挂手续。
银行汇票出票行应及时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出银行汇票的“解挂”请求,待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返回解挂确认信息后,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即为正常。
第五章查询查复
第二十四条行社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及资金清算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
第二十五条行社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发现疑点应立即查询,收到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
第二十六条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应通过农信银支付业务子系统办理。
第二十七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出查询:
(一)银行汇票密押错误。
(二)银行汇票专用章不清晰。
(三)银行汇票印刷质量有问题。
(四)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
(五)出票金额较大、疑点较多。
(六)其他需要查询事项。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出票行应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和清算账户管理,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
不得签发未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或未经确认的银行汇票。
第二十九条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未按要求严格审核票面,造成资金损失,由代理付款行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代理付款行对无法清算的银行汇票未及时退回或未收到“已清算”信息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银行汇票发生错付、误付,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社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违反相关规定和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形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赔偿:
(一)违反银行汇票印、证管理规定;
(二)无理拒付银行汇票或故意压票;
(三)有疑不查或有查不复;
(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
(五)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丢失;
(六)签发未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或未经确认的银行汇票;
(七)其他违反银行汇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及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ⅩⅩ农联发〔2007〕41号文件中的《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