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八课件第十章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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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可以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什么?
第一节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概述,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通常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争议。
二、经济纠纷的和解经济纠纷的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争议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三、经济纠纷的调解经济纠纷的调解,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当事人就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争议通过平等协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第二节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解决时,自愿申请由仲裁机构居间调解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具有民间性质,是非诉讼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和途径。
其特征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3)灵活性,
(二)仲裁的特征
(2),(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的适用于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中除了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解决经济纠纷的一些共同原则外,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原则(3)根据事实,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4)人民法院监督原则,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一)一裁终局制
(二)或裁或审制(三)先行调解制,五、仲裁组织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有权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行使仲裁权的组织机构。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3、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二)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各仲裁委员会为仲裁事业的发展而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六、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其经济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
(二)仲裁协议形式与内容1、仲裁协议的形式2、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协议的无效,七、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和受理1、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仲裁协议将经济纠纷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受理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对经济纠纷进行审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组织。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
一是独任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是合议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设首席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开庭,是指仲裁庭在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下,依法对纠纷进行审理的活动。
2、裁决裁决,是仲裁庭经审理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的实体处理决定。
八、仲裁效力
(一)约束力仲裁裁决书是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据裁决书的内容自动履行。
(二)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拖延或拒绝履行裁决书的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节诉讼,一、诉讼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类,本节就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包括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有: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具体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人民法院传唤、通知到庭参加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
(一)当事人1、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争议或经济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的组织或者个人。
2、当事人的特征3、当事人的种类广义的当事人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指原告和被告。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通常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
(1)原告
(2)被告,
(二)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2)诉讼代理人必须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四、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
(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普遍适用的基础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开庭审理,2、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第一审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3)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
(二)第二审程序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2、上诉的提起3、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的范围
(2)审理的方式(3)审理的地点(4)审理的期限,4、上诉案件的调解与裁判
(1)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上诉案件的裁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2)上诉案件的裁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二审裁决的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三)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因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依法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
(1)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决定再审
(2)当事人基于诉权申请再审(3)人民检察院基于监督权的抗诉而提起再审4、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另行组成合议庭;
(2)分别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五、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及执行的意义1、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2、执行的意义
(二)执行依据及管辖与申请执行期限1、执行依据及管辖2、申请执行期限,(三)执行措施1、执行措施的概念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2、执行措施种类
(1)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
(2)其他执行措施,教材中“练习与实训”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A3.C4.B5.C6.B7.D8.D9.A10.A二、多项选择题1.CD2.ABC3.ABC三、判断题.2.3.4.5.6.7.8.9.10.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1)应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2)双方约定的书面仲裁协议成立。
(3)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例二:
(1)有效。
(2)验收地为本案的履行地。
(3)甲公司应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