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总复习课件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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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属于自物权,后两者属于他物权。

注意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与区别。

四、所有权有哪些特征?

完全性、原始性、弹力性、排他性、永久性。

五、所有权有哪四大权能?

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其中,占有的特殊形态为共有,即两人以上主体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根据共有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关系,共有又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六、所有权的取得和转移方式有哪些?

根据某项所有权有无前手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注意善意取得的认定。

注意动产与不动产的转移方式。

七、债的特征是什么?

债是一种以给付或履行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体现为一种对人权。

八、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因合同、因单独行为(如赠予、悬赏)、因侵权行为、因不当得利(不保护善意第三人,无条件返还现存利益,但不负赔偿责任)、因无因管理(主观上有为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义务亦未受托并有管理行为)等原因而发生。

后三种为法定原因。

九、债的种类有哪些?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划分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当原物灭失时,种类物之债可以以同类物替代,而特定物之债只能寻求损害赔偿。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后者又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除非法律规定或特别约定,绝大多数多数人之债都是按份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

作为一种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或凝结了商业信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

二、知识产权包括哪几种?

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三、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第三章知识产权,四、商标的特征及分类是什么?

商标是一种区别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标记。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

1、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3、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4、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5、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声音商标;

6、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

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1、国家和国际组织名称及标志;

2、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

3、夸大宣传并有欺骗性的标志;

4、有违公序良俗及社会道德的标志;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已注册使用的除外)。

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1、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

2、仅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类似特点的标志;

3、非来源于某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而采用该地理标志的。

七、商标注册申请原则及审核原则是什么?

商标注册采自愿原则。

申请原则:

分类申请,一标多类。

审核原则:

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无法确定可抽签。

八、商标权的期限有多长,可否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以续展,但需在前后6个月提出,前6个月为续展期,后6个月为宽展期,无次数限制。

九、商标权有哪些内容?

独占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

第四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及设立条件1、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包括: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务员、公检法人员、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尚在禁业期内有禁业义务的人员。

2、设立条件: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解散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与类型1、特征:

以合伙协议为企业成立的基础、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按份责任)3、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2至50人且其中至少有1人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

2、财产性质:

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3、财产份额转让: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合伙人之间转让时则不必一致同意,通知即可。

4、合伙财产的出质:

可以为个人债务出质,但普通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1、合伙事务决策权。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事务执行权(有限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权):

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授权执行。

3、合伙企业内部监督权五、合伙人义务缴纳出资义务、忠实义务(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但有限合伙人不受此限)、勤勉义务(损害禁止义务、损害赔偿义务),六、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比例的分担实行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原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务:

相关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相关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代位权、相关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

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

即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以偿还企业债务,有剩余再分配给各合伙人用以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的再用以清偿企业的债务。

七、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声明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合伙企业类型变化:

当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该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企业解散。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1、解散原因。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有限合伙企业若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所欠税款。

(4)合伙企业的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一、公司法调整的公司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自然人法人均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二、公司及股东、高管的权利义务1、公司权利义务: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可以转投资、可依法设立担保、必须履行对职工的义务、必须组织工会实行公司民主管理。

2、股东、高管权利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有限责任、因出资享有股东权(自益权与共益权)。

股东行为的禁止、关联交易的禁止(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公司法,三、公司的设立1、设立方式:

对于有限公司:

准则设立,发起人数2至50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严格准则设立。

即除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

(第8条)发起人数2至200人。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四、公司章程及其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必要事项(不可或缺,否则导致整个章程无效)、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修改需到登记部门登记注册。

五、公司资本及公司债1、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注册资本:

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3、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持有人地位及权利不同、利益和风险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公司债的表现形式是债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1、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经理;

监事会。

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法规定了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董事、高管人员不能为的行为:

竞业禁止、勤勉义务4、股东诉讼的原告资格:

监事会、董事会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七、公司的变更1、公司合并的种类: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公司分立的种类:

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八、公司的清算1、财产的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

之后若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清算期间的公司地位及限制: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章合同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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