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文档格式.docx
《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文档格式.docx(1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人类环境会议的强烈感召下,国务院于1973年8月召
开了新中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保护环境的32字方针。
自1972年至今的
30余年时间里,我国环境法经历了初创期和发展期,现已进入完善期。
截止2003年3月初,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1项,污染防
治法律6项,自然资源法14项,相关法律6项;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7
项;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3项,军队环境保护法规和规
章10余项;
国家环境标准471项;
批准和签署双边条约10多项,多边
国际环境条约48项。
概括起来,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目前主要具有以下
特点:
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
二是环
境民主与环境权利正成为环境法的本位;
三是用先进的环境保护机制
指导环境法具体制度的建设;
四是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体系化,
综合化建设正进一步加强;
五是注重国际条约和国内环境法制建设的
衔接。
环境法律制度体现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发挥其调整环境社会关系
的作用,因而是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生命之所在。
随着环境保护实践
的深入,特别是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
来,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目前除了对计
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创设的成熟环境法律制度,
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计划与规划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环境标准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制
度,自然资源利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等,
进行市场价值的取向调整即完善之外,还在结合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
的实践创设和实施综合决策制度,环境规划与宏观调控制度,环境保
护许可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制度,风险预防制度,环境
基金和责任保险制度,污染集中处理制度,落后设备与工艺的淘汰制
度,污染物的总量与浓度控制结合的制度,生态安全等新的制度。
虽
然正面临进一步市场化及与国际接轨的挑战,但这些具体的环境法律
制度正逐渐组合成体系比较完备,结构比较严密,内外比较衔接的环
境法律权利(力)享受,义务履行与责任实现的制度体系。
(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已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环境法律制度
框架体系,但是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很不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
面来探讨。
从制度的理论基础来看,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理论包括
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知
识。
但是作为一类新型的法律制度,虽然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一开始
就得到环境经济,环境伦理和环境科学学科的关注,但是这些学科知
识的引入,借鉴和移植必须采用法学的研究方法,采用法律规范的表
述方法。
由于传统法学对其发展的关注很迟钝,且环境法学科力量单
薄,因此在环境法律制度的现实建设中,出现了经济,伦理与环境科
学色彩浓厚,而法学的本质色彩体现不足的现象。
从制度的目的来看,目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已
成为世界各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我国的许
多环境法律制度,其创设目的则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
如在环境刑事
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中,环境价值在我国的刑法在中并没有与人体健
康,生命,财产等一起并列为一个独立的客体。
从制度的本位来看,《里约宣言》和世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环境
立法已经表明,义务本位和纯粹的权利本位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的权利本位。
如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序言指出:
“根
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
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但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环境法
律制度却未能实现这一要求。
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首先强调的是
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
对于环境权利,也仅限于检举权和不明确的
控告权。
从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由于环境问题种类繁多,经济现象也日
益复杂,因此随着市场经济和环保实践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
些现行环境法律制度无法适用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现象,如在环境改善
产业方面,环境改善活动的收益权保障问题在立法上还没有得到体
现;
在动物福利的保护方面,现行的制度缺乏保护动物内在价值的规
定。
以2002年北京动物园发生的硫酸泼熊案为例,由于缺乏虐待或伤
害动物罪的刑法规定,2003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不得已
的情况下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制度的结构来看,受“警察国家”和“国家代表”等学说的长
期影响,以及对市场调节功能认识的不足,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
属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制度,而在市场运行,环境私益的保护,公众民
主参与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则很不发达,市场主体利益的保证不力。
从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的问题为:
其一,现行的大多数环
境法律制度产生于经济,科技和环保事业均不发达的计划经济时代和
经济体制转轨初期,因此预测能力有限,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环
境安全,基因安全,总量控制,环境产权,环保产业,环保市场,绿
色壁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标志与认证的推广等问题,对于
民主建设而产生的综合决策,环境信息权保障,公众参与,生态文化
与环境道德的建设等问题,对于国际新形势下出现的全球环保合作需
要和与环保有关的贸易发展问题,以及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滥用
动植物导致的流行病和环境灾难等问题,难以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机
制。
其二,一些制度的建设不配套,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
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
如“三同时”制度在污染集中控制
制度建立之后却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这与企业经济成本最小化的市
场规则不相适应。
从制度之间的衔接来看,主要的问题表现为一些环境法律制度之
间,环境法律制度与传统部门法的制度不衔接,国内环境法律制度与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不衔接或衔接度有待提高。
以环境法律制度与传统
部门法律制度的衔接为例,如《环境保护法》在公共环境保护方面的
公民控告权规定没有得到《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权条件的支持。
从制度的功能发挥来看,由于存在以上缺陷,环境法律制度作用
的发挥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难以用法学方法全面,充
分地阐释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关联性,区域性,持续性。
其二,难以
用法定化的经济学方法解释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在要求,难以完全解
决目前出现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水资源的不合理定
价导致其配置不合理和不充分利用的问题;
再如缺乏有效的公益性环
境产权和受益权规定,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环境保护市场等。
其三,难
以完全解决目前的政府环境管理失灵问题,如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
的职权出现交差或空白的现象,环境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效率低下
等。
其四,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民主
参与需要。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除了对其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自然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享受高质量的环境静稳权
和充分的环境信息权)之外,还追求环境保护的民主参与权利。
目前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目前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对于环境司
法监督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组织的组织和参与权规定,则
很不完善。
其五,难以充分,有效地救济受侵害的环境权益。
由于缺
乏有效的资助或支持起诉制度,一些穷困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害
者不敢起诉,严重时可导致生态难民和环境难民的大量出现;
由于缺
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基金或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在现实
生活中出现了虽赢官司但执行不了的现象。
其六,难以满足经济,社
会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需要。
如一些地方虽然退了耕,还了林,
但因为缺乏有效的规划或者规划不当,新生的林木产业经济效益差,
农民看不到致富的希望,于是又拿起斧头退林还耕,已经取得的生态
效益正在丧失。
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与意义
(一)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
既然环境法律制度存在上述不足,那么就需要克服。
克服的措施
就是有针对性地创新和完善。
而要创新和完善,必须明确行动的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环境法
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主要为:
一是解决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
的失灵现象,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善的环境法律规则保障;
二是完善环
境监督管理体制,为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提供充分,有效和
衔接的管理机制;
三是实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市场取向调整。
简而言之,即实现环境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动态衔接,动态互补和
共同发展。
动态衔接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必须以市场经济
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体现市场经济的时代
发展需要。
动态互补是指通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来克服市场
调节机制的缺陷,用市场化的法律调整机制来弥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制度业已或可能存在的不足。
共同发展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
善既能使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更好和更快地实现,又能够促进市场经济
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意义
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于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
方面的调整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轨道和要求之
中,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关于环境保
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
4指出: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
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其他的国际协议也作
了类似的宣告。
这些宣告表明:
在不断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人
类社会里,优美的环境和富裕的物质需求两者不可或缺;
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
环境的保护应不
妨碍经济的发展进程。
可见,环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可持续协调
发展的目标是人类共同智慧和共同反思的总结,它要求各国采取符合
环境保护要求即采取“绿化”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这个“绿化”
的发展战略要求必然要反映到我国的经济和贸易发展模式以及环境
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进程之中。
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了,长远性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