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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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文档格式.docx

在人类环境会议的强烈感召下,国务院于1973年8月召

开了新中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保护环境的32字方针。

自1972年至今的

30余年时间里,我国环境法经历了初创期和发展期,现已进入完善期。

截止2003年3月初,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1项,污染防

治法律6项,自然资源法14项,相关法律6项;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7

项;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3项,军队环境保护法规和规

章10余项;

国家环境标准471项;

批准和签署双边条约10多项,多边

国际环境条约48项。

概括起来,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目前主要具有以下

特点:

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

二是环

境民主与环境权利正成为环境法的本位;

三是用先进的环境保护机制

指导环境法具体制度的建设;

四是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体系化,

综合化建设正进一步加强;

五是注重国际条约和国内环境法制建设的

衔接。

环境法律制度体现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发挥其调整环境社会关系

的作用,因而是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生命之所在。

随着环境保护实践

的深入,特别是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

来,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目前除了对计

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创设的成熟环境法律制度,

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计划与规划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环境标准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制

度,自然资源利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等,

进行市场价值的取向调整即完善之外,还在结合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

的实践创设和实施综合决策制度,环境规划与宏观调控制度,环境保

护许可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制度,风险预防制度,环境

基金和责任保险制度,污染集中处理制度,落后设备与工艺的淘汰制

度,污染物的总量与浓度控制结合的制度,生态安全等新的制度。

然正面临进一步市场化及与国际接轨的挑战,但这些具体的环境法律

制度正逐渐组合成体系比较完备,结构比较严密,内外比较衔接的环

境法律权利(力)享受,义务履行与责任实现的制度体系。

(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已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环境法律制度

框架体系,但是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很不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

面来探讨。

从制度的理论基础来看,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理论包括

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知

识。

但是作为一类新型的法律制度,虽然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一开始

就得到环境经济,环境伦理和环境科学学科的关注,但是这些学科知

识的引入,借鉴和移植必须采用法学的研究方法,采用法律规范的表

述方法。

由于传统法学对其发展的关注很迟钝,且环境法学科力量单

薄,因此在环境法律制度的现实建设中,出现了经济,伦理与环境科

学色彩浓厚,而法学的本质色彩体现不足的现象。

从制度的目的来看,目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已

成为世界各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我国的许

多环境法律制度,其创设目的则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

如在环境刑事

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中,环境价值在我国的刑法在中并没有与人体健

康,生命,财产等一起并列为一个独立的客体。

从制度的本位来看,《里约宣言》和世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环境

立法已经表明,义务本位和纯粹的权利本位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的权利本位。

如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序言指出:

“根

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

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但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环境法

律制度却未能实现这一要求。

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首先强调的是

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

对于环境权利,也仅限于检举权和不明确的

控告权。

从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由于环境问题种类繁多,经济现象也日

益复杂,因此随着市场经济和环保实践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

些现行环境法律制度无法适用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现象,如在环境改善

产业方面,环境改善活动的收益权保障问题在立法上还没有得到体

现;

在动物福利的保护方面,现行的制度缺乏保护动物内在价值的规

定。

以2002年北京动物园发生的硫酸泼熊案为例,由于缺乏虐待或伤

害动物罪的刑法规定,2003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不得已

的情况下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制度的结构来看,受“警察国家”和“国家代表”等学说的长

期影响,以及对市场调节功能认识的不足,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

属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制度,而在市场运行,环境私益的保护,公众民

主参与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则很不发达,市场主体利益的保证不力。

从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的问题为:

其一,现行的大多数环

境法律制度产生于经济,科技和环保事业均不发达的计划经济时代和

经济体制转轨初期,因此预测能力有限,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环

境安全,基因安全,总量控制,环境产权,环保产业,环保市场,绿

色壁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标志与认证的推广等问题,对于

民主建设而产生的综合决策,环境信息权保障,公众参与,生态文化

与环境道德的建设等问题,对于国际新形势下出现的全球环保合作需

要和与环保有关的贸易发展问题,以及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滥用

动植物导致的流行病和环境灾难等问题,难以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机

制。

其二,一些制度的建设不配套,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

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

如“三同时”制度在污染集中控制

制度建立之后却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这与企业经济成本最小化的市

场规则不相适应。

从制度之间的衔接来看,主要的问题表现为一些环境法律制度之

间,环境法律制度与传统部门法的制度不衔接,国内环境法律制度与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不衔接或衔接度有待提高。

以环境法律制度与传统

部门法律制度的衔接为例,如《环境保护法》在公共环境保护方面的

公民控告权规定没有得到《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权条件的支持。

从制度的功能发挥来看,由于存在以上缺陷,环境法律制度作用

的发挥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难以用法学方法全面,充

分地阐释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关联性,区域性,持续性。

其二,难以

用法定化的经济学方法解释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在要求,难以完全解

决目前出现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水资源的不合理定

价导致其配置不合理和不充分利用的问题;

再如缺乏有效的公益性环

境产权和受益权规定,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环境保护市场等。

其三,难

以完全解决目前的政府环境管理失灵问题,如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

的职权出现交差或空白的现象,环境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效率低下

等。

其四,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民主

参与需要。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除了对其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自然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享受高质量的环境静稳权

和充分的环境信息权)之外,还追求环境保护的民主参与权利。

目前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目前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对于环境司

法监督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组织的组织和参与权规定,则

很不完善。

其五,难以充分,有效地救济受侵害的环境权益。

由于缺

乏有效的资助或支持起诉制度,一些穷困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害

者不敢起诉,严重时可导致生态难民和环境难民的大量出现;

由于缺

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基金或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在现实

生活中出现了虽赢官司但执行不了的现象。

其六,难以满足经济,社

会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需要。

如一些地方虽然退了耕,还了林,

但因为缺乏有效的规划或者规划不当,新生的林木产业经济效益差,

农民看不到致富的希望,于是又拿起斧头退林还耕,已经取得的生态

效益正在丧失。

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与意义

(一)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

既然环境法律制度存在上述不足,那么就需要克服。

克服的措施

就是有针对性地创新和完善。

而要创新和完善,必须明确行动的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环境法

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主要为:

一是解决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

的失灵现象,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善的环境法律规则保障;

二是完善环

境监督管理体制,为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提供充分,有效和

衔接的管理机制;

三是实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市场取向调整。

简而言之,即实现环境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动态衔接,动态互补和

共同发展。

动态衔接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必须以市场经济

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体现市场经济的时代

发展需要。

动态互补是指通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来克服市场

调节机制的缺陷,用市场化的法律调整机制来弥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制度业已或可能存在的不足。

共同发展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

善既能使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更好和更快地实现,又能够促进市场经济

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意义

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于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

方面的调整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轨道和要求之

中,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关于环境保

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

4指出: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

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其他的国际协议也作

了类似的宣告。

这些宣告表明:

在不断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人

类社会里,优美的环境和富裕的物质需求两者不可或缺;

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

环境的保护应不

妨碍经济的发展进程。

可见,环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可持续协调

发展的目标是人类共同智慧和共同反思的总结,它要求各国采取符合

环境保护要求即采取“绿化”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这个“绿化”

的发展战略要求必然要反映到我国的经济和贸易发展模式以及环境

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进程之中。

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了,长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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