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政中级法规题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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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五、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六、建设工程保修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七、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制度,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一、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第一节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节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二节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一、分包工程的范围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第二节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

这种认可应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第二节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节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二节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第三节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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