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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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目标是项目管理活动的中心。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项目管理目标包括:
进度、资源、质量。
(3)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基本格局。
1.1.3建设程序
所谓建设程序是指(由行政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进行基本建设必须遵循的阶段及先后顺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项目后评价)是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
1.1.4建设监理
(1)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前提是获得(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即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由(项目法人授权)的。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被监理的行为主体是与项目法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组建。
(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在现场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监理单位具有(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服务性)的特点。
建设监理应具备公正性,它是(建设监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理行业的执业准则)。
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主要强调其科学性。
按我国的监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工作性质不同;
⊳工作范围和深度不同;
⊳工作方法不同;
⊳工作手段不同。
(3)我国建设监理的基本模式,是由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生产等)实行的管理。
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单位)成为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
(4)我国的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地方法规三个层次。
它们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属于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
(5)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监理工程师采取组织、经济、技术、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对建设过程及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控制,以保证项目建设目标最优地实现。
(6)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对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包括两大职能:
一是政府对建设监理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是政府对监理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监理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审批监理单位的设立、资质升级、变更、停业等;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审批、注册管理等。
监理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审查监理交易的合法性,不准无资质监理单位承揽监理工作。
要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遵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7)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背景与演进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起源于16世纪前的欧洲。
16世纪前:
建筑师总营造师
受雇于业主,设计、采购材料、雇用工匠并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
16世纪:
设计与施工分离
建筑师分离为设计、施工、建筑咨询、监管施工18世纪:
总包制度实行
出现招标交易方式,监理业务扩充。
计算标底,协助招标,控制
工程费用、进度、质量,进行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二战后:
可行性研究
拓宽了监理的业务范围,使监理业务范围由项目实施阶段向前延伸
至项目决策阶段,从而使建设监理工作从项目的决策到项目的实
施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我国建设监理的发展: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
1.2
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
1.2
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
1.2.1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
建设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性质。
监理单位是施工承包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意味着工程建设监理具有独立性。
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这是工程建设监理(独立性)的要求。
在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应当(公正地维护项目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正地维护被监理单位合法权益、竭诚为项目法人提供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由(水利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3)业务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监理资格,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指(工程等级和工程类别)范围。
水利工程甲级建设监理单位可以对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大
(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暂定级)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4)从业准则
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5)处罚规定
重点掌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
不可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以回扣、贿赂、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过失,导致承包单位经济损失,承包单位应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要求。
(6)监理单位的设立
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预登记,取得营业核准书;
省级水利主管初审,水利部审定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进行正式工商企业法人登记。
(7)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
新申请单位,先暂定为丙级,年检后方可正式定为丙级。
1.2.2监理人员
(1)监理工程师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
只有具备资格并经注册上岗,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才能称为监理工程师。
我国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施工单位任职,其主要原因是(保持其公正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各类监理人员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调换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
在项目监理组织中,监理员的职责之一是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监理人员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项目法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监理人员只能同时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要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熟知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素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
不予注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撤销注册:
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准予注册的;
6个月内未从事监理工作的;
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不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销注册: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注册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1.3
建设监理合同
1.3.1建设监理合同
(1)建设监理合同的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技术性委托服务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委托方——项目法人和被委托方——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原则上,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在相应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得干涉监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