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报告教授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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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问题娴熟自如的造价人员,遇到又要缴税又要抵扣税的增值税问题,能否短期内掌握如何正确的计算工程价款,合理的处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造价管理中的增值税问题,对每一位造价人员都是必须面临的问题。
2、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现状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从属性划分属于价内税,计税方法简便,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营业额中包括应纳税额,为含税金额,应纳税额为“定值”,与营业额直接相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税是由应纳税营业额乘以税率(3%),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应纳营业税额乘以对应税率得到。
实用中为了计算简便,将这几种税一并计算而得到不同档的综合税率:
工程在市区时为:
3.48%;
工程在县城、镇时为:
3.41%;
工程不在城市、县城、镇时为:
3.28%。
3、增值税简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收的一种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4、我国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则: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除税销售额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
(三)购进农产品。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
增值税专用发票示意:
(3)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二、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解读,14,1、建办标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
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2、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四个附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要点解读
(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4)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8)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点解读
(1)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构成及四川省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解读,22,1、建筑业营改增后主要是原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税金的计算方法发生较大调整,从而对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带来较大变化。
这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工程造价。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
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与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在营业税的条件下:
工程造价含进项税的税前造价(1综合税率),2、在增值税条件下,工程造价的构成不变,只是计税方法改变,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为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裸价),用公式表示:
工程造价人工费(除税)材料费(除税)机械费(除税)企业管理费(除税)利润(除税)规费(除税)应纳销项税应纳附加税其中:
人工费、利润、规费不需要除税。
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除税)机械费(除税)企业管理费(除税)利润规费应纳销项税应纳附加税即: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应纳销项税应纳附加税,这里:
税前工程造价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人工费材料费(除税)机械费(除税)企业管理费(除税)利润规费应纳销项税税前工程造价11应纳附加税应纳项税附加税率(在增值税下对附加税的计算是个难点,现在的处理方式是放入企业管理费中)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应纳销项税税前工程造价(1+11),3、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2016年4月18日),对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调整,以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要求。
4、调整办法实施时间执行13计价计量规范和15定额的的工程:
(1)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3)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2)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15定额调整
(1)人工费。
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设备)费。
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
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2。
(3)施工机具费。
15定额台班单价、定额机械费以及其他机械费均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综合费。
15定额综合费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