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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终稿Word下载.doc

指导老师:

何纯

完成日期:

2012年12月27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引言 4

一、关于隐性采访 4

二、电视纪实在曝光食品卫生事件时的环境条件 5

三、隐性采访与电视纪实 6

四、隐性采访在电视纪实中发挥的作用 7

结论 8

注释:

9

参考文献:

——以近年来曝光的各大食品安全事件为例

【摘要】隐性采访在今天已经越来越成为媒体青睐的采访方式。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其做出明晰的规范和界定,但是由于隐性采访相对其他采访方式的独特优势,在我国的一些电视纪实栏目如《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中使用的频度是相当高的,近年来曝光的各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例,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采访方式获取新闻素材的,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也让公众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

现阶段,隐性采访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的不可替代的,媒体对其使用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隐性采访;

食品安全;

电视纪实;

必要性

ThenecessitytousepartofChina'

sTVdocumentaryanalysisofrecessiveinterview

-Taketheexposureofsomefoodsafetyincidentsinrecentyearsforexample

【Abstract】:

Nowadays,recessiveinterviewhasincreasinglybecomepopularinaninterview.AlthoughChinahasnotyetmakeclearnormsanddefineditinlaw,owingtotherecessiveinterview’suniqueadvantagesrelativetootherinterview,someofourTVdocumentarypart,suchasthe"

WeeklyQualityReport"

"

NewsProbeuseitfrequently,andexamplesofthemajorfoodsafetyincidentsinrecentyears,reportedbymedia,mostlythroughthisinterviewtogetthenewsmaterial,whichgreatlypromotedthedevelopmentofChina'

sfoodsafetysystem,butalsoenablethepublictothisproblemwithadeeperknowledgeandunderstanding.Atthisstage,therecessiveinterviewinthisrespectastheroleoftheirreplaceablemediaforitsuseisnecessary.

【Keywords】:

recessiveinterview;

foodsafety;

televisiondocumentary;

necessity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以越来越丰富多彩的形式呈现在消费者的面前。

然而,由于市场规则和诚信意识的缺位,加上消费者处于食品信息知晓的不利地位,使得食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食品安全”也日益成为老百姓讨论的焦点话题,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纪实性调查栏目和央视“3.15晚会”一再把焦点集中于食品安全的话题,“三聚氰胺、苏丹红、硫磺、瘦肉精、塑化剂”等化学物质为人们所熟知,“健美猪、硫磺菇、毒豆芽、毒胶囊、染色馒头”等名词也在不断挑战着中国人身体的承受极限。

我们可以看到,在以这些专有名词冠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是中国媒体监督市场主体,加快推动完善我国市场规则的不断实践。

当一幕幕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骇人听闻的画面出现在电视屏幕上,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看到了某些不讲诚信的商贩对人们健康的漠视,感受到了当坏人的嘴脸公之于众时的酣畅淋漓。

近年来,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之所以能在今天被大多数受众接受,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也是新闻媒体对企业进行舆论监督的有力手段。

在今天,媒体已经成为公众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为了获得真实的新闻线索,在受采访对象不配合或者报道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显性采访”肯定得不到真实的新闻素材,因此“隐性采访”成为了新闻工作者必不可少的采访手段。

一、关于隐性采访

1、隐性采访的定义及特征

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隐性采访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暗访与偷拍,《重庆晚报》的记者张绍轲曾把暗访手段分为:

偷拍偷录式暗访、参与及打工式暗访、消费式暗访、跟踪或蹲点式暗访、体验式暗访和“下套式暗访”。

隐性采访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即隐去记者身份、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2、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首先,在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规定,另外一些特别法对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相关的特别规定。

比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其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对于食品的生产与加工,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虽然我国尚没有法律对隐性采访作出明文规定,但却有其合法存在的法理基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前提是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享受某项权利的自由。

隐性采访作为真实记录新闻事件,反映新闻事实的有效手段,既是记者作为普通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必备武器,也是记者作为职业新闻人行使知情权的积极权利并进行舆论监督的必备武器。

3、隐性采访的运用现状

现在全国各大电视台运用隐性采访的频度较高,比较典型的如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焦点访谈》和一年一度的“3.15晚会”。

如2012年央视的“3.15晚会”报道的所有案例无一例外地均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其中就包括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家乐福超市“返包”操作两大案例。

国家电视台对隐性采访的常规使用自然也会引起各大媒体的效仿,目前全国各大卫视和都市频道都有专门性的新闻调查栏目经常使用这种采访方式。

一方面,媒体和记者热衷于使用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因为这种采访方式更能获取“独家新闻”和“卖点新闻”。

另一方面,受众由于好奇心理、宣泄心理等心理现象的驱动,也喜欢收看这种揭露性的报道。

由于国家现在对于“隐性采访”尚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所以现在隐性采访也是各大媒体普遍接受的一种采访方式。

二、电视纪实在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时的环境条件

1、企业缺乏诚信意识

企业缺乏诚信意识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曝光的各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这些事件的始作俑者,不乏一些所谓的品牌企业、规模企业。

一个“三聚氰胺”几乎牵扯到了中国所有的知名乳企,三鹿、蒙牛、伊利、一个都没落下。

一个“健美猪”事件让我们看清了中国肉类领导品牌——双汇的真面目。

这些知名企业无一例外地利用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如果没有媒体对这些企业进行曝光,那么至今消费者应该还蒙在鼓里。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不难看出,既然连品牌企业都可以造假,那么就更不用提那些小作坊了。

在一个市场经济不够完善和发达的国家里,要依靠企业自身去做自己的监督者是完全行不通的。

2、消费者的知情权没能得到满足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

阿克尔罗夫曾凭借“柠檬市场①理论”摘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他指出,在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会逐渐占领市场,从而取代好的商品,导致市场中都是劣等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大部分的公民对食品的相关生产流程、工艺、原料仅仅能够通过说明书了解,而面对市场上那些“三无产品”,我们就更加只能望洋兴叹了。

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信息天平的两端,消费者处于极为不利的那一方。

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就只能够通过官方机构的管理和媒体的曝光来获得有关食品的信息了。

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又难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于是,媒体凭借其特有的影响力成为公众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最重要渠道。

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通过隐性采访获取的新闻素材我们就可以看出,隐性采访往往能将生产者的生产工艺、原料、流程比较真实全面的展现在公众面前,不需要任何的修饰和夸张的手法,真实的新闻场面往往是最富说服力的证据。

3、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力

每年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对于一些企业来讲就像是审判日,生怕自己的企业被晚会曝光。

为何非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才特别注意去关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

在今年的“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郑州市花园路口的一个家乐福超市的违规“返包”现象。

在采访过程中,有这样的一个镜头:

家乐福郑州某超市的管理人员在回答记者提出的“返包”撕下标签或者再贴一个标签的建议时,强调这种方法不行,这位管理人员说出了自己的担忧:

福州一家超市已经在同样的问题上被记者拍过照了。

可以看出,这些超市害怕的不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突击检查,而是媒体的报道。

2011年沈阳发生“毒豆芽”事件,有记者举报投诉,打了一圈电话,竟然被4个部门推了回来:

质监部门称自己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市场上的豆芽归工商部门管;

工商部门称豆芽是初级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管;

农业部门称没有拘留资格,很多违法商贩在检验结果出来前就逃跑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称,自己只负责检测饭店或食堂里做好的饭菜。

由于相关部门管理不力,使得不法商贩有了生存的空间,恰是媒体的参与才使得这样的非法行径得以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使得其在社会和舆论的压力下得到迅速的处理。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

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法》,随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又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现有的某些食品安全标准已经不再适用于新的情况。

以媒体曝光的“地沟油”为例,根据我国现行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对于普通居民购买的食用油,卫生部门只需要检查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总砷、铅、黄曲霉毒素、苯并芘等理化指标②。

而按照这个标准,大部分地沟油是完全合格的。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被违法犯罪分子被卫生部门查处,也无法按照刑事法律给予相应处罚,这些人的犯罪成本是很低的。

央视的《新闻调查栏目》曾以一期“脏油之链”的节目,让公众真正了解到了地沟油问题存在的根源,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地沟油”的关注和讨论,也引起了社会专家、学者、立法、执法部门对于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沟油回收利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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