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讲义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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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

9章82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

8章19条。

1996年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到2000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0%,其中优良率达到35%以上。

到2010年,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6%,其中优良率达到40%以上。

工程项目建设“四制”管理,质量纲要第十九条:

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

质量的重要性,质量代表一个国家形象,一个民族精神,质量工作是千秋万代的民族事业。

一个不重视质量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一项不重视质量的事业也是没有希望的事业。

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历来视“质量为立国之本、强国之策”。

质量的地位和作用,质量问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

质量问题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国民素质的具体体现。

质量问题是影响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对外技术经济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二)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又称质量控制(QC)。

狭义概念:

指应用各种科学原理,以保证、提高产品质量的管理;

广义概念:

指为了最经济地生产出适合使用者要求的高质量产品所采用的各种方法的体系;

ISO定义:

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措施来实现质量目标的所有管理活动。

(三)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1、质量检验管理阶段:

20世纪40年代前;

主要特征是事后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

专职检验的特点是“三权分立”,即有人专职制定标准(立法);

有人负责生产制造(执法);

有人专职按照技术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司法)。

、统计质量管理阶段:

20世纪40年代初至50年代末;

主要特征是在生产过程中,大量应用数理统计、抽样统计、概率论等方法,定期进行抽查,并把抽查结果当成一个反馈信号,通过统计控制图发现或鉴定生产过程是否出现了不正常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不正常的原因,减少或防止废品的发生率。

即“事后检验”转变为“事前预防”。

、全面质量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

指把质量管理工作扩大到设计、研制、生产准备、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销售、用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全面”、“全过程”、“全员”。

4、新时期质量管理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

特点是:

(1)以ISO9000、14000等国标为主的质量管理制度。

(2)以顾客满意为中心,顾客驱动质量管理。

(3)强调信息技术等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4)强调质量文化的作用。

(5)质量管理社会化,强调社会质量意识与监督。

(四)森林培育质量管理,营造林是一项以培育森林资源为目的林业再生产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规划设计、作业设计、育苗生产、施工作业、幼林管护、森林经营等关键环节或主要工序。

森林培育质量管理不仅要继续依靠抽样等统计方法,进一步强化对营造林结果的评价,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利用新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加强对营造林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森林培育各环节对质量的影响,森林经营,其他,二、森林培育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一套系统的精确管理模式,对森林培育主要工序提出质量管理要求,对森林培育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动态的跟踪控制,实现由传统的事后控制、统计质量控制向全过程质量控制的转变,最终达到提高林分质量的目的。

(一)规章制度体系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造林质量举报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1.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计划、设计、种子、施工、抚育管护、工程项目、检查验收、信息档案、奖惩、附则计11章58条,2002年4月18日施行。

办法首次提出了造林全过程管理制度、设计质量负责制、造林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监理、报账制等。

各章节的要点,第一章总则:

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

事前指导、事中检查和事后验收;

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

第二章计划管理:

林业长远规划植树造林规划年度造林计划;

第三章设计管理造林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组织验收。

实行造林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报地级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上级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为依据,以县为单位分项目编制,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元。

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和作业设计图等。

生态公益林建设禁止大面积纯林设计,提倡混交林设计。

新造林原则上单个无性系集中连片营造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单块纯林面积不得超过200公顷,与纯林相邻小班必须更换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第四章种子管理“一签五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产地标签、良种使用证、种子质量检验证;

植物检疫证。

新品种(含品系等)的引进必须按林木引种程序,经过一个轮伐期以上引种试验成功,并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良种方能大面积应用生产。

第五章施工管理要强化造林作业工序管理;

凡当年造林成活率在41%85%的,要在下一年度内进行补植补播;

造林成活率40%以下的,为造林失败,要重新造林。

第六章抚育管护实行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制;

第七章工程项目管理推行造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或技术承包责任制度;

国家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种子或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

推行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承包造林;

其它造林项目可由县级林业部门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实行技术承包。

实行造林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行造林合同制管理;

推行造林工程项目监理制;

国家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的造林工程项目,逐步实现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承建单位的造林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理,确保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和每个造林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未实行造林监理的,县级林业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督,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

推行造林报帐制管理。

要把造林资金使用与实际完成造林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

可采取预拨造林资金或由实施单位全额垫付,以县为单位,依据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分期分批报帐。

(一)造林结束后,依据施工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50%;

(二)造林当年,依据造林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30%;

(三)第2年,依据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

(四)第3年,依据造林验收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

第八章检查验收管理年度检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县级自查、省级(地级)抽查、国家级核查;

国家级核查比例实行县、省两级指标控制的办法,即以县为基本单元,核查县数不低于10,抽中县抽查面积不低于上报面积的5;

以省为单位计算,抽查面积不低于上报面积的1。

第九章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章奖惩管理实行造林质量检查验收通报制度。

2.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林业厅局;

首次设立“国家营造林质量奖”;

建立了全国营造林考核指标体系。

其中:

数量指标10项,质量指标9项,管理指标18项。

各章节的要点,

(1)考核内容:

上一年度各省级林业部门五项任务的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人工造林(更新);

飞播造林;

封山育林;

成林抚育;

育苗生产。

(2)数量指标:

五项任务完成数量均应达到计划的100%,且其面积核实率达100%。

(3)质量指标:

9项。

人工(更新)造林。

、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30%以上;

、苗木合格率达95%以上;

、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达30%以上;

、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幼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飞播造林种子质量合格率达85%以上、封山育林核实面积合格率、成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育苗生产出圃苗木合格率达95%以上。

(4)管理指标:

18项。

宏观管理指标:

机构及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营造林管理指标:

、作业设计率达100%;

、管护率达100%;

、县级自检验收率达100%;

、营造林建档率达100%,3.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造林质量事故分为三级:

一般、重大、特大。

追究对象:

立项、规划设计、施工、检查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事故发现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调查完成;

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造林质量事故标准分为三级:

(1)一般质量事故:

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公顷以下;

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7公顷以下;

(2)重大质量事故:

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466.7公顷;

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333.3公顷;

(3)特大质量事故:

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公顷以上;

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4公顷以上。

4.造林质量群众举报制度,全国31个省(区、市)、4大森工集团、新疆兵团、各计划单列市及三北局的质量监督体系初步建立;

标志着造林质量监督由内部行政监督向社会、舆论等开放式监督迈进。

(1)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举报。

(2)对于举报一般应按登记、分类、处理决定、核实、归档五个程序进行。

(3)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分类、处理决定工作;

对于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30日内完成;

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对受理和参与调查核实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

5.关于浙江开展设计施工资质审批和管理试点的批复,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广东、重庆、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15省开展此项试点;

湖南、湖北、广东等省批复300多家监理公司,贵州省成立监理中心、嘉汉公司注册了监理公司。

6.关于山西省开展营造林工程监理试点的复函(林造发2006176号11/92006),同意列为试点省。

选择部分国家或省级林业重点工程进行监理试点。

借鉴建设、水利等行业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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