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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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四、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六、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10年教材新增),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原则规定: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受聘单位的性质: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受聘单位的变更: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对执业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不得同时”的理解。
2008年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二、基本权利与义务1.权利2.义务3.禁止性行为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分为14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其中,铁路工程未划分工程类别且只设一级建造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划分工程类别,但该专业不设二级建造师。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宪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刑法;
诉讼法。
1Z301020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1Z301020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30民法,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1Z301030民法,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
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1Z301030民法,1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两种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Z301030民法,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1Z301030民法,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30民法,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笫67条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Z301030民法,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表见代理表现形式:
(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
(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笫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Z301030民法,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0民法,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1Z301030民法,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
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