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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分析报告Word格式.docx

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是我国投融资体系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根据人民银行统计,2016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7.80万亿元。

其中,2016年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2.44万亿元,同比多增1.17万亿元。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推动了银行业的快速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55.52万亿元和112.06万亿元,在2012年至2015年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3.32%和13.60%。

下表为2012年至2016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情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小微企业信贷、涉农信贷呈现供求两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6年全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公司贷款余额20.84万亿元,同比增长16.00%;

2016年主要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6.5%。

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带动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为10.44万亿元,2016年为25.06亿元,2012-2016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4.47%,增长显著。

加入WTO以来,我国遵循承诺开放市场准入,外资银行纷纷抢滩国内市场,使得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内、外部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

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战略,避开已过度竞争的城市、大企业等市场,运用独特眼光选择农村、中小企业等尚待开发的银行服务市场,是其迅速提升核心竞争力、获取丰厚盈利的有效途径。

(二)国内商业银行市场格局

根据银监会统计,2016年末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

大型商业银行:

自成立以来,大型商业银行一直是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

截至2016年末,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37.28%。

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至2016年末,国内共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获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的资质,其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72%。

城市商业银行:

截至2016年末,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2.16%。

传统上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仅限于在当地城市中经营,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理念的转变,银监会出台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允许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跨区经营。

农村商业银行:

前身为农村信用社。

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指导思想,同时决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并且提出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1年,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银复[2001]60号),选择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江阴市率先进行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试点,批准上述3个地区在原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由农户、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自愿出资入股,分别改制设立为3家农村商业银行。

2003年,在前期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04年起陆续组建了江苏吴江、江苏昆山、上海、北京、深圳等农村商业银行。

经银监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2004年6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明确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的监管原则,建立省级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工合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新监管体系。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产物,凭借其灵活的管理体制、高效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公司治理等优势,扎根农村市场,开拓经营,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领跑者。

2013年,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家数呈现了爆发性增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商业银行凭借体制及在客户市场的优势,在农村金融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国内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银行业在国内受到较严格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国内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除受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督管理外,同时由省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依法管理。

(二)主要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1)按照《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经营。

(2)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人民银行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跟踪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和银监会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在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

(5)在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时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6)在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资产;

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

2、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国内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和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其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2)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它措施。

(4)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5)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6)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7)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3、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即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2)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其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3)督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并协助打击逃废债、清收旧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省级信用联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推荐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考核。

(5)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的具体办法,但不得将管理权下放到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及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4、省级联社

省级联社是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业管理的机构。

省级联社在依法落实管理工作并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前提下,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其职责主要包括:

建章立制、指导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经营的指导及培训、本地资金清算结算系统的完善等。

5、其它监管机构

除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外,农村商业银行还受到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例如:

在进行外币业务时,受到外汇管理局监管;

在进行基金托管或基金代销业务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在进行保险代理业务时,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三)国内银行业监管内容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的监管、产品和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以及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等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

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建、合并、分立、终止;

审查、批准5%以上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管理等。

2、业务监管主要包括:

对贷款业务、个人理财、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产品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

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的服务定价等。

目前,人民银行通过制定基准利率分别设置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商业银行具有相当的定价调节空间;

非利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格。

4、审慎经营监管包括:

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贷款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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