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强制执行公证承诺书范文模板 20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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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
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
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
务人同意;
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
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
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
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
担保人)表示:
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
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
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
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
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
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
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
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
类似文件。
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
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
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
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
书面证据;
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
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
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
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
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
201X?
17号):
以下简称“法释?
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
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1X]13号):
以下简称“司复
[201X]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
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联合通知》
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
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
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
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
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
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
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
《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
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合通知》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篇三:
公证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
公证处:
债务人于年月日与债权人签订了《协议》;
出质人与债
权人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保证人于年月日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
同》。
上述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详见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书》]。
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于年月日到期,截止至年月日,债务人应支付借款
利息元(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金元,至今未予
支付。
债务人、保证人均未按上述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质押人、保证
人催收未果。
现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和质押人、保证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
义务。
故债权人特向贵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元;
2、截止年月日的利息人民币元,之后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
直至全部本息结清为止;
3、违约金人民币元;
4、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篇四:
强制执行公证相关问题对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中将会出现的问题的总结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如何进行?
在我司根据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我司会向法院提供一个被执行人的地
址和联系方式,法院将按照此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
即使该通知无法按照我司提供的地址得到送达,也视为送达,法院即可进行强制执行,并不
需要进行公告,而不会存在相应的公告期。
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价值条款是否可以作为双方处置的依据?
根据《物
权法》第195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抵押物的处
置分两种:
(一)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法院查封、扣押后进行变价处理时,拍卖是其首选的方
式,具体到拍卖程序主要为:
1、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注:
评估机构的产生首先由当事人协议
选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另外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
法院也应当准许。
);
2、拍卖机构的选择:
拍卖机构的产生首先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随
机确定;
3、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同时应
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其中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
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
分之二十。
4、发布拍卖公告:
动产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在拍卖前15日
前公告;
5、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于拍卖5日前通知;
6、第一次拍卖:
当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
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
抵债。
当申请人不同意时,实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的,按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
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情况处理,即由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
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当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
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
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
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
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
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变卖: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以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也
可以变卖。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
无约定价
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
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
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抵押物的处
置时选择变卖时,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的价值方为有效,但双方约定的价值不
得低于抵押物的市价。
三、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我司处理抵押物会出现的屏障在哪?
抵押物在被法院查封后,虽然我司享有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