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189940 上传时间:2022-10-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5.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信托待遇doc文档格式.docx

3、业务范围不同:

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

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同资金,范围较小。

4、融资方式不同:

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

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起间接金融作用。

5、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

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

6、收益获取方式不同:

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

而银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7、意旨的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

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从以上情况来看: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全权行使财产管理和处理的一种金融方式。

无论是委托贷款或代理发行股票、债券;

委托人是主体,信托机构是受托代办,主体直接向社会融资或筹资.属于直接金融的范畴。

而银行信贷业务,无论存款或贷款,银行是主体资金的所有者无权干预资金的投向,资金的需要者不是自己去筹资,一切依赖于银行,属于间接金融的范畴。

二、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从业机构特点的比较。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个人理财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两个渠道。

其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有:

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并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商业银行可利用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销售其理财产品,具有明显公募的性质。

二是商业银行经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投资性产品。

但是,在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中,监管当局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

三是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2.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是:

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法》、中国银监会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8月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具有资金运用方式灵活、投资领域较广等优势,但信托公司所开展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业务,单个信托计划受个人投资者50份合同和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禁止承诺固定收益以及私募、流动性差等方面的限制,使

之与其他主体开展的理财类业务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

同时,信托产品被禁止做公开的营销宣传,也造成信托公司在发行规模方面存在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识不足等问题。

信托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

(1)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从事交易行为。

同时,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

(2)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可见,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外界隔绝,以致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皆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

(3)管理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节税功能

信托的节税功能是信托的原生功能之一,信托的原型——尤斯制产生之初就有规避土地役税的目的,发展到后来,信托已成为一种很好的节税工具,被人们广为利用。

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从委托人设立信托到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中间只有有限的管理费,因此,产生“导管”效应,不会因税赋造成财产流失。

根据税赋无增减原则,信托财产的多次转移,也不会造成多次纳税。

根据税法原理,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合理的延迟了纳税。

(5)个性化理财

信托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使得信托能够为委托人的特殊目的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也可称为“私人信托”。

私人信托具有两大特点:

第一,私人信托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单独管理财产,设立目的灵活,可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目的要求:

私人信托不仅在投资领域即财产增值领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优势更多的体现在通过权益的重构实现委托人更为个性化的目的要求,即财产的保值管理,如为保护婚姻财产而设立的婚姻家庭信托,为子女教育而设立的子女教育信托,为避免继承纠纷而设立的遗嘱信托等。

第二,私人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多样,比如,可以通过对受托人权利的约定而设立自由裁量信托与非自由裁量信托,通过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设立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等。

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既可以使信托设立更为灵活完善,避免信托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适应环境的变化,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诸如税收筹划等特殊的信托目的。

私人信托以个人或家庭为中心,凭借以上特点,成为为高端客户量体裁衣的一种独特的个人理财方式。

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自主设计、开发其他的创新型信托产品,真正发挥信托公司在“理财、生财、护财、传财”的资产保值增值金融功能方面的独特作用。

(6)公益福利

信托的社会公益福利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是通过雇员受益信托的运作,配合国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发挥社会安全与稳定功能。

可见,信托具有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必将为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十分重要的贡献。

三、银行会计与信托投资会计

1、银行是经营存款、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企业,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

银行会计反映的内容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存款和贷款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活动,它是实际资金的流动,但随着实际资金流动的,并非资金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而且存款的吸收与偿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引起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其本体(本金)的价值(货币金额)是始终不变的,而其增值部分则统一采取利息的形式,即吸收存款必须支付利息,发放贷款将取得利息收入,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形成银行企业存放款业务经营利润的来源。

银行会计核算的特点:

(1)、银行会计核算同银行的各项业务关系十分密切:

银行的业务过程很多同会计过程合二为一,例如存款业务的一系列程序,既是业务活动过程,又是会计核算过程;

(2)、银行会计有显著的宏观性和社会性:

银行会计与国民经济各部门活动紧密联系,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商业银行会计通过开户单位账户资金的增减变化和来龙去脉,可以反映和监督他们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流量,充当社会总会计,为有关部门提供各种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

(3)、银行会计联系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

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贷款政策、现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

(4)、银行

具有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制度:

由于货币资金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管理上必须有严密的监督机制和制度。

如双人临柜制度。

2、信托投资会计是金融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应用一系列专门的程序、方法和技术对受托财产的取得、运用和效益进行系统的反映,以定期地給信息使用者提供进行信托投资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

它反映公司进行中长期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委托投资,并相应吸收信托存款、委托存款等业务活动为基本内容。

对外投资活动引起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其原始投资的价值则可能发生变动(大于或小于收回投资的货币金额),但委托投资价值的增减以及取得的收益(实业投资的利润、股票投资的股利、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都与金融企业的损益无关,因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收益系来自委托方的手续费收入。

金融企业开展信托投资引起的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则与工商企业基本相同。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

(1)、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2)、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

(3)、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进行明细核算。

篇二:

银行与信托横向比较

行业会计比较(之)

银行与信托

学院:

应用技术学院

课程名称:

行业会计比较

姓名:

唐XX

班级:

11会计X班

学号:

2013223430

金融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都是金融业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银行和信托机构都是金融业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者都是通过开办自己独特的业务都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银行通过从事与货币有关的存、贷款业务,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金融信托机构则通过各种金融信托业务,促进了社会资金的流动和转移,同样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同时各自又有其不同的业务对象、领域和空间,它们既不能互相包容,亦不可能互相替代。

由此可见银行、信托都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成为当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二。

一、信托

按其词义的解释,就是相信和委托。

两者之中,“信”和“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托”和“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信托就是由“信”和“托”的有机结合而构成的行为整体。

信托的性质是由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信托标的物即信托财产的运动所决定的。

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信托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性质。

(1)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性质。

(2)信托体现一种经济关系。

(3)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