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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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内部装修是否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高层建筑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居住性用房改为办公、商铺、仓库、加工厂房等“住改非”的情况。

3.摸底辖区所有在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掌握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在建工地进行警示教育并要求其按标准施工,防止先天隐患。

(二)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是否在高层建筑上或在建高层建筑工地上擅自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建筑。

(三)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

1.高层建筑的层数、面积、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改变原验收时的情况。

2.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存在改变用途、堵塞、占用等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是否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以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是否正常。

(五)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

避难层(间)是否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

避难区内是否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

防火门是否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六)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是否达到1.00h、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是否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是否破损,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七)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设置、敷设是否符合规范;

电气设备容量负荷是否超标,安装是否规范。

2.高层建筑消防用电负荷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一户一表”等电气安装改造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是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是否采用管道供气。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

动用明火作业时,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是否按要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雷电防护装置等技防措施。

(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是否落实;

存在多产权、多租赁单位的高层建筑,是否已明确公共区域与各方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落实,能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疏散通道楼梯等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是否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是否落实值班执勤和训练演练制度,是否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利用单位自身的楼宇电视、宣传栏等宣传高层火灾特点和逃生知识。

6.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属于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是否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7.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是否按要求实施标准化达标建设,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电动车是否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其门厅处违规停放、充电,是否规范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行为。

9.检查是否在高层建筑内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

10.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九)其他

其他情况是否符合国家高层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易燃可燃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和夹芯彩钢板构件。

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和夹芯彩钢板构件的高层建筑,应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严重破损的,拆除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和可燃夹芯彩钢板构件,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和构件;

已安装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或夹芯彩钢板构件且未出现材料破损的高层建筑,应制定计划分期分批拆除易燃可燃外包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或构件;

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禁电气线路穿越外墙保温材料或夹芯彩钢板构件,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严密包覆裸露的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夹芯材料;

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

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禁止在新建在建高层建筑及其工地上采用易燃可燃的外墙保温材料或夹芯彩钢板构件。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信贷保险等方式,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投入问题,及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提高城市治理市场化水平;

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修复,制定政策措施推动高层建筑业主建立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作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

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

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对排查发现未经消防审验或备案擅自营业或投入使用的、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一律依法严厉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

对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场所应予以停业;

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清理恢复;

对电缆井、管道井以及电缆桥架防火封堵不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出现使用功能改变占比突出的高层建筑要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开展高层建筑“住改非”整治,总结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整治监管措施。

要健全完善城市高层建筑的综合治理机制,对问题突出、体量较大的高层建筑,要组建专家组进行“会诊式”检查;

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大隐患,要由政府采取书面警示、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公布曝光等手段,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限时消除隐患。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督促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在“户籍化”系统中逐栋录入高层建筑数据,定期报告备案日常管理信息。

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在高层建筑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

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社区警务队(公安派出所);

高层建筑内存在多业主管理,或存在多方租赁及委托经营、管理时,要明确各方在公共区域和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对业主或租赁双方擅自改变建筑原有设计使用功能的“住改非”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建立规范有序、常态长效的管理机制。

要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整好用;

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

高层住宅小区应结合小区保安力量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队伍。

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的管理使用由建筑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管理,要积极与公安消防大队联系,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

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

公安消防大队要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要严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把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纳入区域联防范畴,提升扑救高层建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要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结合橱窗、板报、宣传栏等固定阵地,发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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