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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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文件A版首次发布
李立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律诉讼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本行各项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各经营管理部门在处理各类法律诉讼或仲裁事项过程中应当遵照执行。
本行其他各类法律诉讼和仲裁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各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本行作为诉讼主体所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的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本行诉讼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及合法、经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本行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应根据资产分类情况确定管理部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各类诉讼的牵头管理,负责不良资产诉讼以外的其他诉讼的具体管理。
资产保全部在法律合规部的配合下,负责表内不良资产以及剥离、核销、置换等表外不良资产的诉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表外不良资产案件审批、诉讼费管理、诉讼管理、诉讼档案管理等各环节。
第七条涉案机构负责案件事实调查、提出诉讼意见并提交审批、执行诉讼并完成有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本行法律合规部的职责包括:
(一)归口管理全行诉讼、仲裁工作;
(二)对于各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意见(含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予以审批;
(三)负责承办以总行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
(四)对各分支机构参加诉讼和仲裁予以指导;
(五)归口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确定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七)对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八)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
第九条涉案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诉讼、仲裁工作,确保各项业务诉讼时效的延续;
(二)负责承办以本机构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并支付诉讼费用;
(三)管理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指派或聘任本机构诉讼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四)执行总行的诉讼指导意见,报告诉讼实施情况;
(五)建立和管理本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六)对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第三章表内资产和抵债资产诉讼管理
第一节诉讼准入条件及资产保全措施
第一十条诉讼工作要选择适当的诉讼时机,注重诉讼效益,严禁不顾效果仅为保持诉讼时效而进行诉讼。
第一十一条案件应满足下列条件至少一项方可进行诉讼,诉讼案件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
(一)案件手续合法,诉讼时效到期前6个月的;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拒不配合还款的;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出现危机影响其经营的;
(四)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违约记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倒闭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或确认失踪的;
(七)抵押物、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情况出现争议或明显减值,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借款人或担保人否认借款(担保)事实,无法将借款人、担保人一并诉讼,且经行领导签批同意诉讼的;
(九)本行认为其他确需诉讼的。
第一十二条控制条件。
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掌握,控制实施诉讼:
(一)借款人、担保人行踪不定,法律文书送达存在困难的;
(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超过诉讼时效,正在努力补救的;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被诉主体的现状、债务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但尚未考证会对本行债权造成影响的;
(五)抵押物、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情况不真实,存在瑕疵的;
(六)尽职调查报告或承诺函不能有效说明资金走向或尽职情况的;
(七)借款人或担保人否认借款(担保)事实,无法将借款人、担保人一并诉讼的。
经行领导签批同意诉讼的除外;
(八)本行员工涉诉的或涉及违规违法案件的;
(九)已临近诉讼时效或无正当理由申请诉讼的;
(一十)诉讼预期收回资产可能性很小、诉讼成本远大于诉讼效果的;
(一十一)本行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或影响声誉的其他案件。
第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诉讼。
符合本行资产剥离、核销条件的履行核销、剥离手续;
属责任人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借款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已履行破产程序的;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对本行负有多份债务、其中一份债务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其他债务既无法履行,也无偿债担保;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有权部门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经本行聘用常年律师共同研究分析,没有胜诉可能的,采取风险代理无人承接的;
(七)存在其他不能诉讼的因素。
第一十四条经营部门不应仅以保持诉讼时效为由而诉讼。
处置风险资产应采取不同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依法保护本行债权。
诉讼时效延续的方法主要包含:
(一)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债务人、担保人签字和盖章,并写明日期,确保手续的合法性;
(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条款的,直接扣收债务人账户资金;
(三)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
提供的事实证据一定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2、申请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一些零星、分散的银行债权追收,且合同关系明确,债务人纯属赖帐的情况,这类债权金额一般不大;
3、申请支付令的优势:
最多35天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申请费用较低。
同时,对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银行可以在一年(债务人为公民的有效申请期限)或6个月(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提出异议,该笔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银行提起诉讼争取更充裕的时间。
(四)现场公证催收。
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的人员在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
(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
使用这种方法中断时效应注意: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认定不同,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应关注当地法院怎样认定。
第二节费用审批与报账
第一十五条经营部门是本行表内外资产诉讼费用统一申报、统一管理的部门,负责诉讼费审核、报销、统计和管理工作。
第一十六条诉讼费报销须由主管客户经理填制本行《诉讼费用开支审批表》(附件2)后,报送经营部门。
经营部门应安排专人对于各类提起的诉讼自行进行诉讼费用申报。
经营部门对相关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以及其他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申请表》(附件3)进行分析并盖章后,并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诉讼案件审批意见,依照财务相关规定自行向财务会计部提出费用申请。
第一十七条经营部门应建立诉讼台账,分别负责所管辖日常诉讼及费用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一十八条经营部门根据诉讼贷款涉诉费用种类,应填写诉讼费用申请表,具体为:
(一)借款类诉讼费用填写《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借款申请表》;
(二)报账类诉讼费用填写《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
(三)退回类诉讼费用填写《诉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
第一十九条诉讼费用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诉讼案件审批意见》复印件;
(二)《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借款申请表》、《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原件;
(三)人民法院收费、退费等凭证原件。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部是诉讼费用的报销部门。
财务会计部应对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诉讼费报销流程主要为借款、报账、退回三个流程。
第二十二条诉讼费借款流程
(一)客户经理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2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送所属经营部门,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涉及支行存量贷款的,诉讼案件现由支行管理的,客户经理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1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相关支行,相关支行自收到客户经理报送材料后,2内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二)经营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盖章并签字后,安排本部门专人于1日内报送财务会计部;
(三)财务会计部收到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借款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的,应于当日进行诉讼费支付。
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的报账流程:
(一)客户经理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送所属经营部门,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涉及支行存量贷款的,诉讼案件现由支行管理的,客户经理自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相关支行,相关支行自收到客户经理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二)经营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经营部门盖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安排本部门专人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部;
(三)财务会计部收到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报账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的,应于2日内进行诉讼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诉讼费用的退回流程:
(一)客户经理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报送所属经营部门,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退回申请;
(二)涉及支行存量贷款的,诉讼案件现由支行管理的,客户经理自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报送相关支行,相关支行自收到客户经理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退回申请;
(三)经营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经营部门盖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安排本部门专人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部;
(四)财务会计部收到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退回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的,应于2日内进行诉讼费支付。
第三节诉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