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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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区
27~32
28~33
29~34
30~35
31~36
21~26
20~25
19~24
18~23
17~22
42~52
基本人口:
指不属于为本市服务的工业、建筑业、对外交通运输业、非市属机关、旅游业、科研机关的职工和高等院校师生员工等。
服务人口:
指为本市服务的行政机关、工商业、文教卫生、市政公用等单位的职工。
被抚养人口:
指依靠家庭或社会赡养的人口。
第七条城市生活居住用地。
第一编城市规划与建设
项目
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近期
远期
居住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其它用地
合计
8~11
6~8
3~5
6~10
1
24~35
12~19
9~13
7~11
11~14
40~58
第八条城市公共建筑用地
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四五万人考虑,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一万人左右考虑。
城市公共建筑用地定额,近期为6~8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0平方米/人,小区级为3.5~5.0平方米/人。
远期9~13平方米/人。
第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广场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其用地定额近期为6~10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3.5~5平方米/人;
居住区级为1.5~2平方米;
小区级为1~3平方米/人。
远期为11~14平方米/人。
一、道路分类宽度
一级道路(设计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4条,每条宽3.75米。
非机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7米。
机动车与非机地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必须设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40~70米。
一级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近期未能修建时,可予留用地。
二级道路(设计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路不少于4条,每条宽3.5。
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少于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30~60米。
三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
在设分隔带时,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少于3米。
道路总宽度为20~40米。
四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道路总宽度为16~30米。
城市道路的分级,应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道路功能、交通量等情况选用。
特大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一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三级道路标准。
大、中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小城市的主干道可以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此外,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还可以规划自行车专用道、有轨电车专用道、商业步行道等专用道路。
二、干道间距和密度
城市干道之间的距离一般为800米至1200米。
城市干道密度一般为2~3公里/平方公里。
三、广场和停车场
全市性的广场、公用停车场、交通广场面积算入道路广场用地。
凡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公共建筑的性质、规模具体确定。
其面积计入该公共建筑用地。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0平方米计算,每辆小汽车可按14~16平方米计算,每辆大客车可按36~40平方米计算。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近期为3~5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2平方米/人。
远期为7~11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的内容,包括全市性公园、动物园、开放性的植物园、儿童公园、街头绿地、小区级绿地和不小于8米宽的林荫带。
但不包括行道树、防风林带的远效风景游览区。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工业、仓库、对外交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城市用地定额,另行规定。
第三章详细规划定额指标
第十二条居住区定额指标
一、居住区用地指标
小区用地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居住区级道路广场用地
14.5~22
1.5~2
1~2
19.5~29
二、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每居住占建筑面积0.61~0.73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为1.5~2.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小区定额指标
一、小区用地指标
居住用地(住宅层数按4-6层计)
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
小区级公共绿地
小区级道路用地
3.5~5
1~3
14.5~2
二、居住建筑技术指标
1.平均每人居住面积:
5平方米。
2.住宅平面系数:
52~54%。
3.房屋间距:
各地可根据住宅建筑布局形式、日照、通区、绿化、防火、管线埋设等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确定房屋间距。
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
4.住宅建筑层数:
大、中、城市以五、六为主,小城市、工矿区和卫星城以四、五层为主。
三、居住建筑密度指标
居住建筑密度:
四层一般可按26%左右,五层一般可按23%左右,六层不低于20%。
四、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按人口平均,每居民占建筑面积1.0~1.45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3.5~5.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二)。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附表一
系统
序号
指
标
项
目
所
需
处
数
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注
建筑面积
(平米/处)
用地面积
数量
(平米)
卫
生
2
*医院
门诊所
小计
1/2
12900-3500
1800
2400
2700
3-3.5床位
14-15人次/日
129-169
18-22.5
147-191.5
240-300
27-33.8
267-333.8
综合性医院,二个居住区设一处,300病床,每日门诊900人次。
综合性门诊所,每日门诊600-700人次,两个居住区设一处。
即二个居住区,一个设医院,一个设门诊所。
经
济
3
4
5
银行办事处
邮电支局
邮电所
600-700
2000-3000
300-400
3200-4500
14-15
25-30
7.5-8
6.5-53
40-50
特大城市在办事处下设银行分理处。
邮电所应有信件、汇兑、包裹、市内外电话、电报、报刊发行等业务。
文
体
6
7
8
9
电影院
科技文化馆
青少年之家
运动场
1-2
2500-3000
800-1000
不大于5000
2400-3000
4000-10000
36-37.5座位
18.5座位置
56-72
60-62.5
20
136-154.5
90-114
60
200-300
设简易舞台,4万人设1500座,5万人设1800座。
分设二处时,每处700-1000座。
共740-980座,包括图书馆、礼堂、电视大学及夜校等。
近期保留用地。
可同时容纳240-300人活动。
二处用地面积共8000-15000平米。
续表
(平方米/处)
建筑面积(平米)
商业、饮食、服务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1
22
23
24
25
百货商店
书店
中西药店
综合食品店
日用杂品店
饭馆
快餐馆
面食馆
菜市场
照相馆
理发馆
浴室
*洗染店
服装加工店
综合修理店
*弹棉花店
16-2500
320-500
400-500
720-900
280-400
600-800
300-350
260-300
1600-2250
160-200
200-250
1000-1250
80-150
240-400
共1400-2000
80—100
1080-1350
900-1200
2400-3500
1600-2000
共1600-2500
3-3.2座
1.9-4.4座
1.6-3座
5座
8—10
7-8
15-16
7.5-14
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