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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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 

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

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

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十条 

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与院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详见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须按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支付受试者的费用作材料费列支,但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及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的名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需签订有效委托合同。

(四)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注册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若出差开会,需附上会议通知。

(六)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出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出国、出境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国批件,且使用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除外),特殊情况者需要出具详细说明。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费需要附上出版方要求支付版面费的通知。

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电话、邮寄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在该预算科目列支。

(九)劳务费:

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不能在纵向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根据项目预算或者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十)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根据项目预算或者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十一)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纵向项目管理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横向经费管理费原则上按到账金额扣除税金后的10%收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间接经费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关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北大六院【2017】科字第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费用: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科研经费调整流程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程序办理,如主管部门无相关规定,按照我院经费调整流程办理。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北大六院课题预算调整申请审批单》,经科研处、计财处审批后,由院长签字确认生效;

(二)纵向经费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不予调增;

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使用;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

纵向经费支出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四)间接费用和管理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七章 

科研经费入账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获知项目经费获得批准后,主动到科研处填写经费登记,注明预期到账经费的时间、来源及金额等,并到计财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经费到达医院账户后,由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根据项目负责人事先的登记记录通知相关人员领取“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

如项目负责人未事先进行预期到账经费登记,则由计财处在我院周会公布经费认领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获知后,到计财处领取“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

第二十条 

项目组成员持计财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以及项目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到科研处登记详细信息,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负责人、院外合作单位、研究起止年限、资助金额、已到位金额、项目组主要成员、本次到位金额以及经费支出预算等。

如项目进行期间,上述内容发生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和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核对“科研项目信息表”,确认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管理费的提留比例,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并存留项目相关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至科研处和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持科研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入账单”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持项目经费本到计财处办理。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转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决算报表须经财务处、科研处、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通知后,确认结题。

第二十六条 

结题后,无结余经费的项目,由计财处进行经费本销户处理。

有结余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若无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我院经科研处确认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结余经费可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经费结转申请单”, 

科研处审批确认后交计财处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必须用于科研相关支出。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管理费和间接费用外的所有科目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后,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移交给项目组院内在职成员,项目结题后,按上述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计财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主管院领导监督项目组按照合同和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协调科研处和计财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结题后,纵向科研经费须根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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