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
《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
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措施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事故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0、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专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
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限位【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未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
付保险费。
1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6、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8、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
费用20%以上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
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23、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4、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搴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8、【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3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3、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4、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35、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
3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理制度】。
39、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
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40、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1、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42、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3、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4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46、【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
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47、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
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9、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5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5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5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55、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56、】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57、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8、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59、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60、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
6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4、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
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