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BOT特许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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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岀资17
4.4融资17
4.5融资担保17
4.6贷款人的权利17
4.7融资文件的条款18
第5条项目用地的获得和使用19
5.1项目用地的范围19
5.2项目用地的获得19
5.3土地使用税费19
5.4项目用地使用限制19
5.5土地使用权的抵押19
5.6提供土地状况的资料19
第6条污水处理厂的转让20
6.1资产转让范围20
6.2干净资产20
6.3温州市政府的主要责任20
6.4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20
6.5资产转让总价款21
6.6总价款的支付21
6.7整体性能测试和满足正常运营21
6.8权证办理22
6.9风险转移22
6.10隐蔽性缺陷责任22
6.11合同的取消和转移22
6.12连续生产23
6.13污染评估23
6.14确认函23
6.15违约事件23
第7条污泥干化设施的建设25
7.1建设内容25
7.2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25
7.3温州市政府的主要责任25
7.4设计25
7.5建设施工组织27
7.6监督30
7.7单项工程验收30
7.8完工31
7.9视为放弃32
7.10竣工验收32
第8条项目的运营与维护34
8.1试运营开始日34
8.2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34
8.3温州市政府的主要责任35
8.4计划检修35
8.5非计划临时停运和临时降低生产能力35
8.6污水的计量36
8.7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及职责36
8.8安全和技术要求37
8.9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的维护37
8.10停止或减少供应污水37
8.11检验与维护手册37
8.12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37
8.13公共安全38
8.14温州市政府进入污水处理厂38
8.15运营维护承包商38
8.16水质的监测和检查38
8.17污泥资源化39
8.18最低保证污水供应量39
8.19污水进水超标39
8.20通知39
8.21污水处理基准价40
8.22污水处理可变成本基准值40
8.23污水处理价调整原则40
8.24或取或付义务及其例外情况40
8.25付费和收费发票41
8.26过渡期污水处理费的支付41
8.27污水处理费专用账户42
8.28收费争议43
8.29利息43
第9条保险44
9.1保险购买责任44
9.2保险险种规定44
9.3联名保险及放弃代位求偿权44
9.4保险商及保险单据44
9.5未能安排保险44
9.6索赔及协助的通知44
9.7修复44
第10条税收、财务和政府监管46
10.1纳税义务46
10.2结算币种46
10.3税收优惠46
10.4项目成本的财务限制46
10.5利润分配47
10.6财务报表47
10.7审计47
10.8报告制度47
第11条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48
11.1移交范围48
11.2恢复性大修与性能测试48
11.3零配件48
11.4移交保证期和移交履约保函48
11.5保险的转让和承包商的保证49
11.6技术转让49
11.7人员49
11.8合同的取消、转让49
11.9移走项目公司所有的物品49
11.10风险转移49
11.11移交费用和批准49
11.1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50
11.13污染评估50
11.14确认函50
11.15移交生效50
11.16退还移交履约保函50
第12条法律51
12.1管辖法律51
12.2遵守法律51
12.3法律变更51
第13条不可抗力52
13.1不可抗力52
13.2适用于温州市政府的例外情况52
13.3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情况52
13.4程序53
13.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53
13.6协商和减少损失的责任53
13.7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53
13.8灾害保险和本项目设施的修复53
13.9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53
第14条温州市政府的一般义务55
14.1协助获得和保持批准55
14.2进口与岀口55
14.3就业许可55
14.4公用设施55
14.5不干预55
14.6不当提取保证金55
14.7污水处理合同和污水处理费专用账户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56
第15条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57
15.1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57
15.2安全标准57
15.3环境保护57
15.4批准57
15.5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58
15.6中国的服务及货物58
15.7使用中国的劳动力58
15.8职工的权利58
15.9项目文件的协调59
15.10保险59
15.11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59
15.12对项目公司未遵守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60
第16条温州市政府和项目公司的共同权利和义务61
16.1对文件的权利61
16.2保密61
16.3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61
16.4反对不正当支付的声明61
第17条终止及补偿63
17.1终止原因63
17.2终止的一般后果63
17.3提前终止后的补偿63
17.4保险赔款等收益的使用64
17.5提前终止后的移交65
17.6补救之累积65
17.7对温州市政府责任的限制65
17.8继续有效65
第18条违约赔偿66
18.1违约66
18.2赔偿66
18.3减轻损失的措施66
18.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66
18.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66
18.6补救之累积66
第19条责任与保障67
19.1相互保障67
19.2环境污染损害67
19.3义务的继续存在67
19.4共同责任67
19.5索赔抗辩67
第20条合同的转让和批准68
20.1温州市政府的转让68
20.2项目公司的转让68
20.3合同的批准68
20.4批准程序68
20.5合同批准的生效68
20.6温州市政府机构的批准68
第21条解释规则70
21.1合同文件70
21.2完整的协议70
21.3修改70
21.4可分割性70
21.5本合同与污水处理合同和专用账户协议的一致性70
第22条争议及其解决71
22.1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友好解决71
22.2仲裁71
22.3争议解决期间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履行71
22.4继续有效的义务71
第23条其他72
23.1各自的义务72
23.2通知72
23.3非弃权72
23.4放弃豁免权73
23.5合同文字73
23.6合同生效73
附件1温州市政府对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的授权书74
附件2项目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书75
附件3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法律顾问意见书76
附件4项目公司原始股东77
附件5保险78
附件6批准文件81
附件7项目合同文件82
附件8提前终止补偿表83
附件9项目设施场地图84
附件10污水处理价及可变成本调整公式85
附件11设计要求、规范以及文件审批程序87
附件12最低保证污水供应量和污水处理基准价89
附件13资产清单90
附件14资产评估报告91
附件15整体性能测试要求92
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TOT+BO特许权项目
前言:
本合同于2005年月日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代表其作为一方(以下简称“温州市政府”)和
[项目公司名称],一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共同签署。
鉴于:
1、温州市政府为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投融资改革,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步伐,促进温州市环境保护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出以转让—运营—移交(TOT)的方式运作中心片污水处理厂项目,并进一步按照投资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运作厂内污泥干化设施项目;
2、通过公开招标,温州市政府选出了在污水处理行业有投资、融资能力,并对污水处理项目的转让、运营和移交拥有一定经验的发起人,发起人已经成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本项目;
3、温州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特别签署本合同,以规定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受让、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最终将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干化设施无偿移交给温州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条款和条件,
为此,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
第1条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本合同”
指温州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合同。
“本项目”
指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TOT+BO■特许权项目的投资、融资、转让、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及其相关的所有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投资、融资并完成污水处理厂资产的转让;
(2)按照第7条的规定,投资建设厂内污泥干化设施;
(3)在特许期内按照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维护,处理污水达标排放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4)特许期结束,项目公司按照第11条规定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温州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不可抗力”
“出水检测点”
“贷款人”
“法律变更”
具有第13.1条所确定的含义。
指污水处理合同确定的含义。
指作为融资文件一方的贷款机构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指(a)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或(b)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某一政府部门对任何批准的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