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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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最危险的职业临时工,2011年9月江西修水县一居民到派出所为孩子办户口,与户政人员发生争执,办事女警竟然发怒谩骂,将材料砸向这位居民。

2013延安脚踩商户头的城管,果然是“临时工。

2009年,网上流传的“硚口城管打死大学生”一事。

武汉硚口区长回应称,被打者是小贩,只是受伤,并没有被打死。

并称打人者是临时聘请的协管员,已经被全部辞退。

附近居民希望有关方面公布社区监控录像,但遭到了拒绝。

2010年,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制拆除时,他本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

对此,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淮河路执法中队武队长承认,这事和淮河路办事处市政科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已被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共8章64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一,

(一)背景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手段。

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行政法律体系。

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都规定有行政处罚的条款,行政机关依照这些规定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有效地进行了管理,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等,所以,行政处罚也就随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

但是,由于对行政处罚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一些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随意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或者越权设定行政处罚,以牟取小团体利益。

由于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混乱,尤其是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有的规定很不一致,行政处罚规定随意性大,处罚规定过重,侵犯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给国家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是执罚主体混乱,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很大;

四是有些行政处罚完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只要罚了钱,就任凭违法行为泛滥,置之不理,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五是一方面存在着乱处罚,另一方面同时存在着行政机关放弃职责,该管的不管等问题。

(二)意义1行政处罚法建立了我国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

2健全、完善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

3完善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从程序上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对于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反腐败有着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完整的规范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种类、实施机关、程序、执行等全过程作了较全面地规定。

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之一,行政处罚的法定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一,点击添加文本,目录,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一,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二,行政处罚法存在的问题,三,具体案例,四,一.概念,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含义:

1.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责任。

性质:

法律制裁,惩罚性,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范围:

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犯罪,一.概念,3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特定的行政制裁。

二.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依据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设定合法权限合法(无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二.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公正: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依据公开处罚规定公开,未公开不作为处罚依据公开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身份公开执法证件过罚相当原则(第四条第二款),二.原则,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监督制约原则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暗中执法”,一种是被公安部法制局认可的交通监控手段,主要是通过电子拍摄仪、电子测速仪等设备记录司机的违章行为。

另一种是一些交警的人为措施,比如不去积极疏导交通、制止违章,而是躲在暗处伺机抓拍或巧设陷阱守株待兔。

暗中执法是与非利与弊,实行“电子抓拍”之初的争议也是非常大,现在大家可以看到在“电子抓拍、电子测速”路段已经设置了“提醒标志”,这是公开公正原则的充分体现。

善良会被骗?

近日,网友“善良的被骗”发帖讲述了自己的一段经历他出于好心,帮助了一位自称胃疼又打不到车的路人。

没想到,那是一个俗称“钩子”的交通行政执法队协查人,他的私家车当场被扣。

事件引发网络议论狂潮。

张军告诉记者,因为急于拿车,他妥协了。

前天,他还在调查笔录上违心的声明:

“我放弃陈述、申辩”。

另外,他还要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因为不承认自己是开黑车,被认为态度不好,原来说情说下来的2000块钱也不让免了。

交了一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之后,他终于把车领了出来。

从行政法理论上来分,行政处罚有五大类型:

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声誉罚(警告)其他处罚(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三.种类,三.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和利益非法财物:

违法活动中的违禁物品(非法出版物)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如用于走私的车辆)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其他行政处罚,四.设定,法律体系,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四.设定,案例,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就是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第33条规定: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

“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可见渔业法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这种处罚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法律已经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必须在渔业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而其擅自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越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因而是违法的。

五.实施机关,法定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授权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第十八、十九条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非行政组织行使。

要注意三点:

1、行政机关只能将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处罚权进行委托。

2、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3、委托的法律效果: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实施机关,六.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职能管辖:

不同部门职能交叉:

许可批准同样享有取消权力;

先立案的处罚。

级别管辖:

上下级之间分工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个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即处罚主体之间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确定了管辖的原则,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

六.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

(一)职能管辖:

指具有不同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

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六.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

(二)级别管辖是指具有相同职能的上下级行政处罚主体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权限或分工。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即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便于调查取证)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如,甲乙丙丁(制造、储藏、运输、销售)(四)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表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争夺管辖权和推诿管辖权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第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在地域管辖上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第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在职权管辖上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发生争议后,各行政机关应当协商解决,也可按先查处原则来解决,仍无法消除争议时,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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