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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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

另外一个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侵害他

们的权利,所以,我最后第三个问题要说的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

需要注意的 

点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主体合法原则。

(特别说明一下,这

里的主体合法指的是:

用工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

者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法定劳动年龄)。

3、签订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双

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上述强调的法律法规主要的依据有: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摘要)》《吉林省劳动合同法条例》)。

所以,

只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应,才能真正的维护和保

障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的既得利益。

劳动保障包括的内容是很广泛的,上述的这几条只是劳动保障

的部分内容,要使劳动者更好更全面的了解《劳动法》,我们会在日

常工作中利用多种途径、各种行为方式和手段进行大力宣传,以求

更好更有效地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服务。

以上就是今天全部的学习内容,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大家!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第二

大部分就是:

社会保障。

首先第一个问题讲的还是:

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

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

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对于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是我所来所接触的更多的就是社

会保险这部分,而社会保险则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接下来,我

讲主要讲解一下社会保险的含义以及它的内容。

社会保险的含义:

社会保险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

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

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的内容: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等内容。

下面,我将把这五个内容讲述给大家,请大家做一下记录。

1、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

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

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

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

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

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

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

助的制度。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

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

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

险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

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

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五个方面是跟群众联系最紧密,也是他们最关系的问题,因

此了解和掌握这五种保险也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者必备的

职业素养之一,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将大力宣传和帮扶群众更好地

参保。

第三讲:

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这个也是我们最要的工作之一。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1、国有和县以上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岗职工;

2、城镇就业

转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

都可以持《失业证》、户口本和 

张 

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

劳动保障服务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

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费项目:

㈠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

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

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

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

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

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㈡免交的省级立项的收费项目包括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经纪人管理费。

①公安部门收取的

治安联防费《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

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

《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③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道口安全

管理费。

④交通部门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工本费、《筹建水

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及标贴工本费、《汽车驾驶、维

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⑤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费。

⑥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

⑦体育

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⑧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⑨油区管理部门

收取的《油区内运输油品准运证》工本费。

⑩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

下岗职工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委托存档及保存人事

档案管理服务费。

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

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服务型、商贸企业优惠政策

1、对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

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3%以上,并与其签订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 

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

业所得税减征 

30%。

2、对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

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含 

30%)以上,

并与其签订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

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

职工总数 

30%的,依据国税发[2002]160 

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减

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

100%)

×

2)得出的比例,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 

年内减征企业所得

税。

3、对商贸企业中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 

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

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2000 

元/年。

4、各类服务

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

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年。

补贴

标准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参加医

疗保险的费用由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

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5、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对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援助政策

㈠就业困难群体。

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和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

业人员(简称“4050”等失业人员),一户两代失业、夫妻双方失业、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失业人员(简称“三类家庭”失业人员)。

㈡优惠政策:

困难群体再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

岗位开发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

⑴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和“三类家庭”

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⑵各类

用人单位及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招用或派遣使用就业困难群体,

要按本单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政

府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

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4050”等

就业困难群体,无法与所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与所招

人员签订 

年(含 

年)以上的《劳务协议》,并与市职业介绍机构签

订《委托管理档案合同书》,由市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劳动事务;

⑷用

人单位招用的“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其失业

登记时间应在两年以上;

⑸“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 

次不接受就

业服务机构推荐岗位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相关补贴。

2、补贴标准。

①社会保险补贴。

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②岗位开发补贴。

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管理服务、安全保卫、卫

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文化、教育、

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每安置 

名困难群体,每年给予单位岗

位开发补贴 

1000 

元;

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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