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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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2〕2605号),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负责)
3.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15号),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文件以及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
指导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实施方案。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
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级统筹。
提高医保机构管理服务能力。
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逐步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选择在部分省份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负责)
7.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做好整合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2〕14号)要求,2022年年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基层医改不断深化,以促进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
8.实施202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严格规范地方增补药品。
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22年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负责)
9.继续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0.创新绩效考核机制。
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11.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
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2.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启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试点。
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
继续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建设。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中医药局负责)
13.加大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力度。
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
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
中央财政已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
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4.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5.全面总结评估国家确定的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启动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重点要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
(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
提升县级医院对部分复杂病种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
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建立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为县级医院培训不少于6000名骨干人才(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7.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
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
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
(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资委、中医药局负责)
18.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
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
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
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9.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
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序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试点范围。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
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逐步增加。
(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20.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创新政府定价形式和方法,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确保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费用,推动医药生产与流通产业健康发展。
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部分药品,参考主导企业成本,以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暗扣行为。
(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21.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
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任务。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7000万和2022万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30%以上。
研究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2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加快制定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
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
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
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
稳步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
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保监会、中医药局负责)
24.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推动各地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的政策措施,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支持基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卫生事业。
鼓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25.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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