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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合作条约例文doc文档格式.doc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作品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发行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

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授权图书的样书_________种和电子文档_________种;

全年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总数量样书不少于_________种和电子文档不少于_________种(电子文档是指s2、s72、ps2、ps、doc、pdf等其中一种格式文件)。

4、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免费为其在_________网站上宣传甲方的权利,具体形式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4)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5)甲方有权要求加入_________数字图书馆版权使用分配理事会,经审定合格,可以成为理事单位,并享有监督执行分配的权利。

5、甲方指定_________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作品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作品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发行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2、乙方对作品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作品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作品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作品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根据市场形势,乙方有权决定授权作品的宣传、包装、价格和销售形式;

乙方为实现使用甲方授权作品的目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和销售。

4、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网站进行宣传,具体方式根据情况另行商定。

5、乙方每年将根据销售收入的15%来支付甲方作品的电子版使用费(计算公式:

项目销售收入15%甲方作品的使用数量/项目所有作品的使用总数量系数一)。

系数一是指:

(1)书面授权(不提供样书或电子文档),比例系数是80%;

(2)书面授权+样书,比例系数是85%;

(3)书面授权+电子文档,比例系数是95%;

(4)书面授权+样书+电子文档,比例系数是100%;

6、每年12月31日为版权使用费结算截止日,1月_________日为版权使用费支付日期。

我们将通过_________网站公布分配报表,把有关的详细分配信息通过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提前10天通知有关的合作单位。

对于分配中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理事会的秘书处进行电话咨询,秘书处有义务对全部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授予乙方的非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乙方不得限定甲方与第三方签定类似的使用协议;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人独家使用本协议涉及作品的数字化版权或将作品数字化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违约,应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应将乙方所付报酬全部退还乙方。

此外,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之作品著作权使用报酬总额十倍之违约金。

4、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著作权使用酬金,每逾期一日按报酬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终止日前必须将所有未付清款项付给甲方。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任何由本协议引起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最终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数字玄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_调研报告

“数字玄武”是区委、区政府为逐步加快我区科技信息业发展,做大、做强、做优、做美珠江路提出的发展战略,就是以“一街三园”为基本发展格局,在巩固珠江路商贸特色,建成国际化信息资源物流市场基础上,用五到十年的时间,把珠江路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

 今年,我院确立了创建“现代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服务型法院”的发展定位,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数字玄武”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被列为我院今年重点调研课题。

院党组专门组织相关庭室进行了针对性研讨,总结了我院过去在保护和促进我区科技产业发展中的成功做法,并对未来“数字玄武”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前瞻性思考。

 一、调查概况。

 

(一)调查目的:

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入手,分析和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难点,从审判工作角度为“数字玄武”建设工作提出司法建议和工作设想。

(二)调查对象:

以与“数字玄武”的规划、实施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IT企业、从业人员为调查对象。

 (三)调查内容:

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我们确立了不同的调查范围与内容。

1、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主要从其管理职能角度出发,了解与“数字玄武”建设有关的管理政策,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法律盲点。

2、对相关IT企业,主要收集它们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法律疑问,内容涉及公司设立、用工情况、房屋租赁、货款清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

3、对相关的从业人员,以与《劳动法》有关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争议的处理等问题为主要调查方向。

 (四)调查方法:

我们走访了珠江路科技街管委会办公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组织部分知名IT企业、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业主座谈;

与不同种类的IT从业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听取了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指导意见;

对比了北京中关村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

统计和分析了我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数据,从而展开立体化的调查工作,强化本次调研活动的实效性。

二、与“数字玄武”相关的典型法律问题及审判实践。

1、关于兼容机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已遇到数起因买卖兼容机而产生的纠纷,由于兼容机系由商家从不同渠道购进配件后,再按照购买者的不同要求选取相应配件进行组装而成,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兼容机在法律定位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双方买卖的标的物究竟是电脑整机,还是买卖配件后提供了组装服务,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第三十三条规定: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而兼容机的组装特性,决定其不可能有整机的合格手续。

 从行政管理规定看,南京市技术监督局曾于1997年4月制定了《南京市微型计算机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试行)》,其中规定了拼装机(兼容机)也属于微型计算机的范畴,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还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等内容。

从市场现状看,目前珠江路作为华东地区最大的电子、电脑产品集散地,许多IT企业均以销售兼容机为主,这也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兼容机以其配置灵活、价格低廉的特点,满足了相当数量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拥有可观的销售市场。

但绝大多数企业均不具备销售兼容机的经营范围和销售资质。

我们认为从现今电脑销售市场现状来看,兼容机和品牌机并存,两种产品各有其供应渠道和销售市场。

对于以兼容机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中,如果对有关法律法规机械地理解,刻板地认定买卖的标的物不合法,从而判决买卖无效,这必将从根本上切断以兼容机销售为主业的IT企业的收入来源,给其生存基础带来毁灭性打击,这就违背了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

因此,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充分理解IT企业在特殊发展时期的特殊情况,分析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目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立了配件合格,合同有效的规则,即销售商销售的虽为电脑整机,但只要能就各项拼插配件提供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从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就可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性这一审理思路,既遵循了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规则,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又保护和扶持了新的交易形式,为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开拓了空间。

以上述思路为指导审理的多起案件,均有效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IT企业的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关于技术服务中的数据备份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院民二庭在去年审理了江苏地区首例计算机数据灭失赔偿纠纷案,青岛海信电器公司诉称松正网络公司在向其供应网卡,并进行安装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致使保存在计算机硬盘内的重要数据资料丢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故索赔500000元。

此类纠纷在IT产品的营销服务中比较常见,该案是其中非常典型的一例。

计算机硬盘数据备份与保护的义务分配问题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点,我院审判人员查阅了大量资料,

导致开发企业与拆迁户之间产生尖锐的对立情绪。

如何有效的化解矛盾,是关系到街区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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