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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XXX别墅”项目及销售展示中心、售楼处、样板展示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定义

1.合同:

是指乙方与甲方就“XXX别墅”项目及销售展示中心、售楼处、样板展示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参与物业管理。

2.发展商:

是指甲方及其合法承继人。

3.物业:

指“九号别墅”项目及销售展示中心、售楼处、样板展示区。

其中:

”物业一”指九号别墅项目全案;

”物业二”指市中心销售展示中心;

”物业三”指现场售楼处及样板展示区。

4.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5.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6.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7.共有物业:

指为多个产权人所共同使用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

8.物业管理服务:

指业主或开发商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二部分“物业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章合作方式

第三条乙方应于2013年月日前在秦皇岛成立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分公司,并于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本物业的招投标备案手续。

由乙方分公司实际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暂定名】九号别墅。

类型:

住宅。

坐落位置:

位于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30号。

规划建筑面积:

约24万平方米,以测绘面积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沿街商业房以北、富康家园以东,钱塘江东路以南,桃林口小区以西。

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规划总平面图”。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29号楼;

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号楼。

第三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七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第九条 

乙方按以下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1.基本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2.附加增值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 

经乙方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高层住宅2.56元/平方米·

月;

叠拼及联排别墅3.78元/平方米·

月。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

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四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

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

第十五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7.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2.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3.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4.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5.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6.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7.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 

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

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乙方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的约定,擅自将甲方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第十一条的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后甲方仍未续缴的,甲方应当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见附件九。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三部分“物业一”的前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第二十七条基于本合同第二部分由乙方分公司为甲方提供“物业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根据甲方项目开发进度就“物业一”向甲方提供前置管理服务,服务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十八条服务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为本项目组建的全资秦皇岛子公司成立且履行本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或有)备案手续、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本部分提供的前置物业管理服务为免费。

第四部分“物业二”、“物业三”的管理顾问服务工作内容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三十条“物业二”:

销售展示中心,位于秦皇岛海港区金贸中心一层,建筑面积约400平米。

“物业三”:

现场售楼处及样板展示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售楼处及样板展示区范围。

第二章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三十一条服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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