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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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Word下载.docx

第四条各级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为对外委托司法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未设立专门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委托司法评估拍卖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遵循评估与拍卖分别委托的原那么。

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与其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者,不得承受同一案件的评估、拍卖业务。

第六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易场所进展拍卖。

拍卖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以电子竞价方式为主,传统拍卖方式为辅。

评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的拍卖,一般应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第七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案件,经审查后,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相关信息。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司法评估拍卖信息的正式途径,通过该网发布的相关信息,视为正式向社会公开。

另有规定不须向社会公布的除外。

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信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布后,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等媒介同步发布。

第八条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展司法评估、拍卖活动,承受人民法院监视。

第九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与其权益,拍卖机构应通过省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展拍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拍卖标的为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等债券类资产,人民法院应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由其设立的拍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交易规那么进展拍卖。

第十条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评估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四〕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性的。

第十一条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制度。

人民法院、交易机构和评估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司法评估拍卖工作中知悉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司法评估拍卖中有关竞买人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导。

下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估拍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或报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估拍卖工作中,不得向评估、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收取费用。

通过产权机构等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进展司法委托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在拍卖佣金中扣除。

二、审查评估、拍卖机构

第十四条凡依法成立的注册地在省的评估、拍卖机构,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到达一定资质等级并在3年没有违规记录、自愿参加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可以每年年末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符合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注册、资质、法人代表等相关复印件报送本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

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国家有关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评定的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到达一定资质等级评估拍卖机构是指:

拍卖机构等级为中拍协评定A级以上的拍卖机构;

房地产评估等级为丙级以上的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等级为C级以上的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对有违规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展调查,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委托其进展司法评估拍卖。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时,执行标的价值应与评估拍卖机构等级相对应:

〔一〕高、中级人民法院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注册资本100万以上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基层人民法院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特殊财产的按相关规定。

〔二〕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房地类财产案件的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甲级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房地类财产案件的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丙级以上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三〕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土地使用权类财产案件的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等级A级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房地类财产案件的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等级C级以上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四〕评估价为2000万元以上的执行标的物拍卖,应由AAA级拍卖机构进展。

AAA级拍卖机构缺乏的从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AA〞拍卖机构中增选。

〔五〕评估价为人民币8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执行标的物拍卖,应由AA级以上拍卖机构进展。

〔六〕评估价为人民币800万元以下的执行标的物拍卖,应由A级以上拍卖机构进展。

第十八条评估、拍卖标的物在省外,委托省外评估、拍卖机构进展评估、拍卖更为适宜的,可以委托省外相应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

三、评估、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司法评估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对本级法院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全程监视,公布举报,承受社会监视;

〔二〕对司法评估拍卖中摇号随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进展现场监视;

〔三〕对司法评估拍卖中拍卖会进展现场监视;

〔四〕受理举报和调查。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司法评估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查清评估、拍卖标的物权属、标的物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二〕决定或裁定委托评估、拍卖事项,制作拍卖裁定书;

〔三〕移送标的物权属证明与相关材料,配合执行标的物评估的现场勘验与评估资料调取;

〔四〕确定每次的拍卖保存价、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等事项;

〔五〕监视评估、拍卖活动;

〔六〕送达评估拍卖文书材料,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置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评估、拍卖事项;

〔七〕决定对司法评估、拍卖的暂缓、中止与撤回;

〔八〕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确认其是否具有竞买资格;

〔九〕拍卖成交价款分配与裁定、办理标的物交付。

第二十一条评估、拍卖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通过,报执行局负责人审核

〔一〕确定拍卖保存价;

〔二〕撤销评估、拍卖委托;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在司法评估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二〕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相关事项;

〔三〕协调拍卖机构和交易机构开展拍卖工作;

〔四〕通知拍卖机构、交易机构等拍卖相关事项;

〔五〕催促买受人按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协助完成标的物交付;

〔六〕决定将拍卖标的物结成“资产包〞拍卖;

〔七〕审查评估、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评估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八〕确定评估、拍卖公告登载围和媒体;

〔九〕监视评估、拍卖活动。

四、评估、拍卖的启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以拍卖方式变价处理财产的,执行部门应当制作司法评估、拍卖移交表,报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司法评估、拍卖移交表应当包含案号、案由、承办执行人员与联系、拟评估拍卖标的物、当事人与其代理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优先权人与联系方式等根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以下材料,作为司法评估、拍卖移交表附件,一并移送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一〕评估、拍卖裁定书;

〔二〕评估、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与其代理人的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四〕评估、拍卖标的物现状情况调查资料,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围、地点;

标的物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瑕疵情况、权属与占有使用情况;

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置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的根本情况与联系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司法评估报告;

〔六〕拍卖的具体要求,包括拍卖标的物保存价、保证金数额、是否整体或分零拍卖、拍卖方式〔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拍卖费用的支付、拍卖佣金限额、特殊资产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优先权人权利保障要求等;

〔七〕其他因评估、拍卖需要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对司法评估、拍卖移交表与其附件,应当进展审查,并对评估、拍卖相关事项进展登记。

五、评估、拍卖机构确实定

第二十七条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应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标的物评估价不满人民币50万元的,候选评估、拍卖机构不得少于3家。

特殊执行标的物,候选的评估机构只有1家的,在不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为评估机构。

第二十九条拍卖机构确定后,因拍卖未成交、拍卖暂缓或中止后需再次拍卖的,仍由已确定的拍卖机构拍卖;

因拍卖机构的原因,委托法院决定撤回拍卖委托后继续拍卖的,应当重新确定拍卖机构,不得委托原拍卖机构拍卖。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摇号随机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执行部门派员到场监视。

涉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法院特邀监视员等到场见证。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摇号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之日的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于摇号日到场。

经通知当事人未到场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过程的,不影响评估、拍卖机构确实定。

第三十二条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在场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拍卖标的物价值较小,分散选择拍卖机构不利于降低拍卖本钱的,人民法院可将假设干拍卖标的物结成“资产包〞,统一选择确定拍卖机构。

第三十四条评估、拍卖机构承受委托法院的委托开展评估、拍卖业务的,不得转让该业务;

擅自转让的,委托法院应当取消该项委托并重新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同时从取消委托起1年禁止其参与司法评估、拍卖活动。

第三十五条 超过委托法院规定期限未完成评估、拍卖事项的评估、拍卖机构,在完成受托事项之前不得参加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的摇号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摇号方式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拒不承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在该评估、拍卖机构拒绝承受委托之日起2年,禁止其参与司法评估、拍卖活动。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需拍卖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与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的,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价格认证中心进展。

价格认证后,人民法院应通过摇号方式选择拍卖机构进展拍卖。

六、评估、拍卖的委托

〔一〕评估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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