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方案文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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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方案文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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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系列活动,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着力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服务规范、秩序优良的行业风尚,在全市范围内杜绝零售药房卖假药的行为,将我市零售药店打造成展示药品流通行业良好形象的窗口。

  三、工作任务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对全市零售药房开展全面检查,严格规范零售药房的经营行为。

重点检查零售药房的经营范围和地址、进货渠道、非药品销售、销售凭证等情况,督促零售药房的经营行为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超范围经营。

零售药房必须按照批准的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二是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

药品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驻零售药房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

非本零售药房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三是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零售药房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的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四是不得销售冒充药品的非药品。

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经营非药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五是必须开具规范的销售凭证。

零售药房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药品销售台帐。

  六是不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不参与销售虚假广告药品。

  七是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挂名”。

  八是不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等药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制订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督促零售药房进行自查整改。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1月)。

按照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活工作,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与GSP认证跟踪检查,对辖区内零售药房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对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将活动情况上报省局。

市局将适时组织抽查三县开展活动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零售药房监管的重要意义,要强化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自律。

  

(二)重拳出击,严厉惩处。

活动期间,要保持打击零售药房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顶风作案的,依法予以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对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活动的工作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报道开展活动的新情况新进展,总结推广示范点加强诚信建设、开展优质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刊播对活动进行有益探索的理论文章,反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反映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绩,扩大活动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零售药房的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为建设“平安x”做出应有贡献。

  (四)畅通信息,上下联动。

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畅通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要将当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以便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和推广。

各县局请于11月20日前将辖区内活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含电子版)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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