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发展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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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三、近现代法制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这是国家产生依据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是:
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王权神授
(二)天讨与天罚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
(一)“以德配天”:
“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三)“刑罚世轻世重”:
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无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政治保守派从社会混乱不堪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的
“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
政治革新派则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试图创造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第三节立法活动
一、夏、商立法概况
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
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
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
“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汤刑”:
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除此以外,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两周立法概况
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
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
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吉,凶,军,宾,嘉。
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吕刑:
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
“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四)九刑:
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五)遗训、殷彝:
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制,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统治者法律。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一)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的“竹刑”: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最初属私人著作,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1.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
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拘役,
3.赎刑。
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四)宽严适中原则四、礼刑关系
(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庶人以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
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
(1)。
《魏律》:
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
“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的儒家化:
1)八议: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
“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官当:
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形制改革:
1)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废除宫刑制度。
6.诉讼制度:
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六.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德主刑用
2.宽简、稳定、划一
(二)立法概况
1.基本法律形式
(1)律:
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
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
《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
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
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
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
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