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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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分公开征集、评审、理事会决策和社会公示四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公开征集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合作方案和评审要求,通过以下途径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同时公布:
1.政府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
2.电视、广播媒体;
3.报刊、杂志媒体;
4.其他便于创投企业或基金知晓的途径。
(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投资方案和证明文件。
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1.合作申请书、承诺函;
2.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
3.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
4.投资管理团队介绍:
其中至少提供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
5.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6.以往投资的企业列表:
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等;
7.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
包括投资时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摘要、投资金额和比例、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近期概况、最近财务报表、投资退出收益等。
8.合作意向方案;
9.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鉴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评审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构成与组织要求如下:
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的总体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3.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4.与申报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二)评审会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召集,采取专家集中评审的方式,通过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选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并自行选定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中应至少包含3名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专家。
(三)评审小组依据受托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审核评议,采用打分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评分,具体评分细则参照评审表。
其中针对创投企业和合作方案两个方面设立以下评审要点:
1.创投企业的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2.创投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及风险管理机制;
3.管理团队的能力、经验。
至少具有三名从事科技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
具有优质的、拟投资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资源;
4.管理团队的投资业绩;
5.合作方案是否符合政策导向;
6.合作方案的可行性等;
(四)评审小组在形成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评审意见之前,可以请被评审机构到会面谈。
评审小组组长依据各评审专家的评分结果和评审意见,形成最终意见,并由各评审专家共同签字后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证创投企业(基金)的权益。
(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评审会后向理事会提供有关材料:
1.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和专家评审表;
2.评审委员会专家综合评定意见表;
3.被推荐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情况汇报;
4.理事会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理事会决策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理事会日常会议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召集,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理事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评审材料简要说明送达理事会各成员。
(二)理事会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受托管理机构的情况汇报,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审核评议。
(三)理事会各成员在认真审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表决,形成理事会最终意见,并以理事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九条社会公示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对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实行公示制度,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周。
(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第五条第一项中所选途径予以公示。
(三)公示应包含如下的内容:
1.选定合作的创投企业(基金)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4.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四)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理事会,最终决策权由理事会行使。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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