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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四、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管理员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合格证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近两年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一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第三章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证明文件

第四章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第六章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章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第八章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保险的有关证明

第九章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章

职工危险防治措施

第十一章

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章

目标责任书

XXXXXXX公司文件

郑金字(2010)16号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通知

依据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法规规定,特下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文件,望各个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2010年度规章制度

抄送:

公司领导各部室

附:

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助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责任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工人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

四、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本企业个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质上也就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

劳动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企业法人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考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承包经营制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

4、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厂矿企业按职工总数的2%----1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商业企业参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该保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该保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抓的稳定。

根据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5、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保障足够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保证治理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有足够的经费。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工伤保险。

7、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工作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报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的资料;

必须投入生产和使用;

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8、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危险性大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或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抽检;

及时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急计划和监控措施,尽快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要求。

引进国外的设备、工艺及其原材料和产品等要同时引进安全生产的配套设施与保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业危害。

10、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变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以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11、企业采取措施,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色产责任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安全生产制度,其中专门规定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根据厂长经理的职责来确定的。

充分体现了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解决安措费用。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罚。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承担的后果一般分两类:

一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

企业对所属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分。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制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法规所进行的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停止营业等。

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办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违反有关规定时要给予的处罚办法和金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共二十条,其内容全部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劳动法》中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由于造成的后果不同、危害程度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例行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有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于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其责任人员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罚款”是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就是刑事责任了。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如《劳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像应规定。

五、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应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如下:

停止伤害、排成危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还专门规定: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对公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总经理安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安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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