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考试材料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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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有如下特征1)许可协议的主体即供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但法人经济组织是常见的主体。

2)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

3)许可协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许可协议转让的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使得许可协议也具有这两种特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可协议的有效期趋于缩短通常为3至7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在地域性方面供方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与受让方签定许可协议。

4)许可协议内容复杂。

很多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它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

(5)许可协议是有偿合同。

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4.简述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

参考答案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通过达成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限定仲裁事项的范围等。

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案件。

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仲裁机构可以是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临时仲裁机构但多为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

正性。

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可以依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要求成员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

国际经济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

(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

国际经济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

由于国际经济仲裁的上述特点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达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并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使得国际经济仲裁优于其它争议解决方式为更多国家的当事人所选用以致成为近20年来当事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简述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

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国际货币制度改革临时委员会"

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会议并达成"

牙买加协议"

由此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一般称为牙买加货币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浮动汇率合法化。

2)黄金非货币化。

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

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简述提单及其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

《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

1)任付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

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

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

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

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

(5)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

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

承保以下五种风险:

(1)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的风险。

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3)违约险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时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依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

5}其它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款中的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参考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3)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依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10.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0天内进行协商60天内解决争端。

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2)斡旋、调解和调停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3)专家小组如果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或者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

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

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4上诉机构的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

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5)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

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

(6)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11。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1)GATT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

(3)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4)GATT国

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12.简述许可证协议的种类。

(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3)普通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4)交叉许可协议。

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此种许可可以强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5)分许可协议。

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

1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

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

(1)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迫夺。

14.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1)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

2)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因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因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致立、各不相涉。

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3)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主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清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15.简述提单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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