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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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运地、目的地及中转、换装地点办理货物的交接、装卸、仓储存放、理货、三检、海关手续、运输保险等衔接工作和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和手续。
(2)传统运输组织方式中,各区段承运人需要完成的工作:
⏹在自己承担区段的起运地从货方或其代理手中接收货物并签发运输单证;
⏹组织并完成各自承担区段的货物运输;
⏹在各自承担区段终到地向货方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
(3)传统方式的缺点
全程运输组织工作主要由货方及其代理人进行,货方需订立多份运输合同,多次结算费用,多次办理保险并负责各区段的运输衔接工作。
各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区段负责。
这样给货方带来很多麻烦,而且还可能由于货方对全程运输所涉及的各环节、各种手续不熟悉造成运输时间的延长和总费用的增长,并要付出足够的人力和时间。
(4)联运的产生
运输经营人根据为货主提供最大限度的方便和更全面服务的思想,提出并实践了一种新的全程运输组织形式,即由运输经营人对全程负责(包括从起运地接收货
接力式:
联运经营人仅在一条或几条互相独立的(不相交叉或没有货物分拨)确定路线上开展业务,在线路中各区段的衔接地点的组织工作仅限于在始发、终到处理和接续运输。
各联运企业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一般以这种联运开始。
网络式:
联运经营人在多条交叉网络上开展联运业务,在各条线路的交叉点处的衔接组织工作除上述业务外,还包括集散、分拨等业务。
二、国际多式联运
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
(1)国际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一词最早见于1929年《华沙公约》。
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由84个贸发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多式联运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将国际多式联运定义为:
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3)多式联运合同
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4)多式联运单据
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的单据,一般成为多式联运提单。
(5)发货人
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6)收货人: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7)货物:
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
(8)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契约承运人:
指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多式联运中,是指与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
实际承运人:
指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
在多式联运中,是指实际完成运输全程中某一区段或几个区段货物运输的分运人。
这些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区段运输合同并据以完成区段运输,但他们与联运合同中的发货人没有合同关系。
2.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1)有包含全程的联运合同
无论货物全程运输涉及使用几种方式,必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合同关系,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单一方式货物运输,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主要依据。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通过订立分运合同或委托、仓储等合同来完成,是以其本人身份订立的合同。
(3)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在一国境内接收货物,在另一国境内交付货物。
不仅区别于国内联运,还涉及到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等问题。
(4)至少使用两种或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必须是不同方式之间的连续运输。
(5)有一张包含全程的运输单据
(以上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
注:
汉堡规则下的联运的特殊要求:
两种运输方式之一为海上运输;
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属于两国间的货物运输。
公路货运公约下的联运:
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
货物由货载车辆运输。
华沙公约下的联运:
根据有关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不论在运输全程有无中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托统治权或权利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3.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1)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
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符合多式联运条件的运输合同。
该合同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即多式联运提单)证明的、有偿、承揽和非要式的合同。
(2)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或集装化的货物。
(3)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是不同区段的连续运输。
(4)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全程单一费率的运输。
(5)多式联运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综合组织
无论涉及几种运输方式,分为多少个运输区段,其全程运输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运输全程负责。
(6)多式联运货物的全程运输,除由其本人承担或不承担部分区段运输外,多区段的运输通过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完成,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
(7)在起运地接管货物,在最终目的地交付货物及全程运输各区段的衔接工作,有关服务业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完成。
这些代理人及随后各项业务的第三者对自己承担的业务负责。
(8)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区段划分和对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达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达速度,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
4.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1)统一化、简单化
一次托运、一份运输合同、一次保险、一张单证、单一费率,简化运输、结算手续。
(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物运输时间,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运输质量。
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实现“门到门”,尽管经过多次换装、过关,但保持运输单元里货物不动,只保持外表良好、铅封完整即可,减少了中间环节。
尽管经过多次装卸,但不涉及箱内货物,货损、货差、被盗可能性大大降低。
全程由专业人员组织,衔接紧凑、配合较好、中转及时,停留时间短,从而使运输速度提高。
(3)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运杂费
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和各代理人长期合作,对方一般给予优惠运价或较低佣金。
通过对运输路线的合理选择和运输方式的合理使用,可降低全程的运输成本。
货主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后即可取得运输单证,可以提前结汇,减少货物占有资金的周转。
采用集装箱,节省包装和保险费用。
一张单证、单一费率,简化制单结算手续,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4)扩大运输经营人业务范围,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
传统只能运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能够抵达的范围的运输业务,货运量受到限制。
多式联运扩大到世界,其他运输有关行业如仓储、港口、代理、保险、金融等都可通过参加多式联运扩大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专业人员组织的全程运输,这些人对世界的运输网,各类承运人、代理人、相关行业和机构及有关业务都有较深的了解和紧密的关系,可以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使用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适的承运人,实现最佳运输衔接与配合,从而大大提高了运输组织水平,充分发挥现有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实现合理运输。
第二节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其性质和法律地位:
1.以本人身份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中的契约承运人。
根据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
2.以本人身份参加多式联运全程中的某一个或一个以上区段的实际运输,作为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的区段的货物运输负责。
3.以本人身份与自己不承担区段的其他承运人订立分运(分包、区段)运输合同,以完成其他区段的运输。
在这类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既是发货人,也是收货人。
4.以本人名义与各衔接点(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人订立委托合同以完成在该点的衔接及其他服务工作。
在该类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委托人。
5.以本人名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涉及的各方面订立委托合同与协议,在这些合同、协议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作为货方出现的。
在每一阶段,以多重身份出现,均以本人的身份而不是货方或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工作。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与发货人或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而且该合同至少要使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
合同中的货物是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受货物后,即能签发自己的多式联运单证以证明合同的订立、执行和接受货物并开始对货物负责。
为确保该单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在国际运输中具有一定的资信或令人信服的担保。
3.必须具有与经营能力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能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把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因此必须具备与合同要求相适应的,能承担上述责任的技术能力。
(1)必须建立自己的多式联运路线
(2)要有一支具有国际运输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队伍
(3)在各条联运线路上有完整的分支机构、代表或代理人组成的网络机构
(4)要能够制定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
(5)要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6)要做好宣传普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1.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企业在各线路两端及中间各转接点均设(或派)有自己的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形式的派出机构,作为全权代表处理揽货、交接货、订立运输合同协议,处理有关服务业务等运输和衔接中所需的一系列事务。
2.两企业联营方式。
双方互为合作人,分别在各自国家开展业务,各自是对方在国外的代理。
联系紧密程度由协议确定,可有从相互为代理、互付佣金直到双方分享利润、分摊亏损等不同形式。
3.代理方式。
委托国外同业代理,办理交换信息,代收、支费用和处理货运事故或纠纷等。
第三节国际多式联运当事人赔偿责任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限
指承运人关于货物运输责任自开始时刻到结束时刻之间的一段连续时间。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仿照汉堡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规定:
接管货物之前和交付货物之后对货物不负责任。
接管货物的两种形式:
(1)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收货物。
(2)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和规章,货物必须由运输管理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手中接受。
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
(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或者
(2)如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合同规定或按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规定或特定的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
(3)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