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黑鸭胜诉锁鲜保住了附判决书聚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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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黑鸭胜诉锁鲜保住了附判决书聚法案例

周黑鸭胜诉!

“锁鲜”保住了!

(附判决书)|聚法案例

“周黑鸭”始创于1997年,其风味独特的鸭制品受到消费者的喜爱。

为解决散包装储藏、保鲜、携带不便,以及袋装酱卤鸭脖口味欠佳、肉质松散、无回味等问题,“周黑鸭”于2012年推出了“锁鲜装”,并自2014年5月起将“周黑鸭”门店内的散装食品全部下柜,升级为可储存3天至5天的气调“锁鲜装”。

2013年10月周黑鸭公司提出“锁鲜”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1月,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肉、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熟蔬菜、熟制豆等第29类商品上。

2015年11月,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零点公司)针对上诉“锁鲜”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系争商标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质量特点,用于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7月作出裁定,认为系争商标“锁鲜”作为商标使用在肉、板鸭、香肠等食品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包装技术、质量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而且周黑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其“周黑鸭散装食品全面升级为锁鲜装”进行了宣传,进一步证实了“锁鲜”是一项包装技术。

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周黑鸭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锁鲜”具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而且其将“锁鲜”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了突出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存在一种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的被称为“锁鲜”的包装技术,且“锁鲜”亦非汉语固有词汇,因此“锁鲜”用于肉类制品上并非仅体现该类商品的包装技术及质量特点。

而且,即便存在一种名为“锁鲜”的包装技术,“锁鲜”所体现的亦是该包装技术的特点,并非相关包装所对应的商品的特点。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如果存在食品生产行业约定俗成地称为“锁鲜”的一种包装技术,则系争商标的维持注册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无法使用该包装技术并进行描述性、指示性地使用,“锁鲜”商标的持有人或被授权使用的主体,应对他人正当使用“锁鲜”对其所使用的包装技术及功能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此亦为我国商标法所体现的利益平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零点公司就系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零点公司与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锁鲜”并非是对相关商品的质量或其他特点的直接表述,能够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

同时,在案证据表明,“锁鲜”一词在速冻技术保鲜、真空保鲜等不同技术领域均有使用,并具有不同的内容指向,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锁鲜”尚未明确为一项包括具体方法、步骤、标准、应用环境的食品包装技术或速冻技术,所谓的“锁鲜技术”亦未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行业。

食品包装的重要目的之一,即为保证食品材质的新鲜程度,不宜将所有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技术手段统称为“锁鲜”技术。

在“锁鲜”未构成对相关商品质量等特点的直接表述,也不构成食品行业通用的包装技术或速冻技术名称的情况下,“锁鲜”亦不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而且“锁鲜”并非同业经营者在描述商品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表达方式,同业经营者在相关商品的表述上仍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将“锁鲜”注册为商标不会不适当地影响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零点公司与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附本案判决书:

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工业园特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德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宗浩,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新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零点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4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5月8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莎、上诉人武汉零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宗浩、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周黑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新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周黑鸭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

肉;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香肠;鱿鱼;熟蔬菜;海带;腐竹;熟制豆商品上。

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

2015年11月12日,武汉零点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程序中,武汉零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主要证据材料:

1、周黑鸭公司官方网站相关页面打印件,其中显示有“即日起,周黑鸭散装产品现已升级为锁鲜装。

锁鲜装,即具备散装的原汁原味也拥有真空的安全”字样,用于证明周黑鸭公司将“锁鲜”作为包装技术进行使用,体现了商品包装的特点,失去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查新检索中心(简称湖北科技查新中心)2014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可可哥锁鲜鸭制品加工关键技术集成》的科技查新报告。

查新的委托单位为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委托人为苏德涛,查新项目名称为《可可哥锁鲜鸭制品加工关键技术集成》。

委托单位提出的查新点与查新要求为:

可可哥锁鲜鸭制品加工关键技术集成创新点系可可哥锁鲜鸭制品加工关键技术集成采用真空腌制技术替代常压腌制技术;卤制专利技术“加工鸭制品的卤水料、其用途及用该卤水料加工的鸭制品”(2014年5月6日发文授权,专利号:

201XXXXXXXX2.X)的应用(含添加丁香、大蒜等复合香辛料天然防腐剂);采用低温(低于100°C)微波杀菌技术和低温(低于100°C)水浴灭菌技术相结合的杀菌技术,采用内袋真空包装加外盒内充入氮气的锁鲜盒的双重包装技术等项技术的集成,使鸭制品的鸭肉具有良好的嚼劲,保持了新鲜酱卤鸭制品良好的风味,新鲜保持期达3个月以上。

湖北科技查新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主题词、检索策略,检索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CNKI中文期刊网等8个国内期刊及科技成果数据库,检索年限主要限于1989年至2014年期间公开的成果,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6篇。

湖北科技查新中心根据检索作出的查新结论为:

所检国内文献范围内,已见单独使用真空腌制技术或低温微波杀菌技术的鸭肉制品文献报道,已见同时使用了低温微波杀菌技术和低温水浴杀菌技术进行对比的非鸭肉制品的文献报道,但未见集成真空腌制技术、卤制专利技术、低温微波杀菌和低温水浴灭菌相结合的杀菌技术、采用内袋真空包装加外盒充入氮气的双重包装保鲜等项技术,进行保鲜鸭制品加工的文献报道。

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于2014年8月11日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名称为锁鲜鸭制品加工关键技术集成,完成单位为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和武汉轻工大学。

4、仙桃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项目名称为锁鲜鸭制品新工艺,获奖人为苏德涛。

前述证据材料2-4,第三人武汉零点公司主要用于证明“锁鲜”已是广泛存在和运用于食品行业的包装技术,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质量特点,用于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

2016年7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2288号《关于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62288号裁定),该裁定认定:

争议商标“锁鲜”作为商标使用在肉、板鸭、香肠等食品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技术、质量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周黑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其“周黑鸭散装食品全面升级为锁鲜装”进行了宣传,进一步证实了“锁鲜”是一项包装技术。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周黑鸭公司不服第62288号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诉讼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武汉零点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其作出第62288号裁定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此外,为证明其程序并不存在瑕疵,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与邮局发文交接清单》以及挂号信查询结果,显示挂号信已经由“陆鹏飞”于2016年3月7日签收。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周黑鸭公司对于科技奖励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于查新报告,认为武汉零点公司未提交查新机构湖北科技查新中心的资质证明文件,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

对于武汉零点公司提交的周黑鸭公司官方网站打印页,因未作公证,故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

关于相关证据材料与本案的关联性,周黑鸭公司认为,武汉零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不认可其关联性。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明其程序合法的相关查询结果,周黑鸭公司认为,这些查询资料仅能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答辩通知书交给相关邮政企业,但无法证明其实际已由周黑鸭公司收到。

周黑鸭公司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32755、32756、32757号公证书,这三份公证书分别记录了如下内容,即周黑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登录了域名为“”、“”、“”的网站,在相关网站的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周黑鸭”,搜索结果显示的部分页面上显示有该公司的产品在销售,部分商品的包装上显示有争议商标的标志。

周黑鸭公司将这些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将“锁鲜”作为注册商标突出使用。

2、周黑鸭公司与东莞奇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的《铜板加工定做合同》以及东莞奇妙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印制“锁鲜”版面包膜说明》及包装膜样品照片,照片显示包装膜样品上有涉案商标的标志。

3、希悦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的《关于印制“锁鲜”版面包膜说明》及包装膜样品照片,照片显示包装膜样品上标注了涉案商标的标志。

4、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显示订购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的采购订单、销货清单、发票及包装盒样品照片,照片显示包装盒样品上标注了涉案商标的标志。

以上证据材料2-4用于证明周黑鸭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将“锁鲜”作为商标突出使用。

5、(2015)鄂武汉中知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书(简称第027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所涉案件系周黑鸭公司诉武汉零点公司、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判决认定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侵害了周黑鸭公司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的专用权。

周黑鸭公司用该判决证明武汉零点公司与周黑鸭公司之间因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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