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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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重新审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在逐级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

4、工作程序(流程图见《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

4.1受理

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前应审查送审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移交部门补交。

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由案件接收人员和主管处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一份由案件移交部门收存)上签字,注明日期。

案件受理后,应在审理受理案件台帐中进行登记,并由科长分派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4.2审查内容及相关情况处理

审理人员审核案件时,应当核实当事人及责任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及调查取证程序,涉案货物或者物品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责任,有无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移送主管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意见,填写《案件移交单》逐级报主管局长审批批准后将案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对无法确定管辖或管辖有争议的,审理部门应当提出意见,逐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经审理认为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审理人员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交单》,逐级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制作《走私罪嫌疑移送书》移交侦查部门。

退查

.1经审理认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其他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由审理人员填写《案件补充调查意见书》,列名退查事项、要点和理由,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2对于移交材料有欠缺的,可不予退查,由审理部门通知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材料。

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充完毕的,应予退查。

补充材料的期限由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

.3对送审的案件,经两次退查,仍有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移交材料有欠缺情形的,由审理人员提出不再继续审理的意见,逐级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审理部门作出《审理建议书》,退回办案部门处理。

.4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移交材料有欠缺情形的认定详见《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规定》(署厅发【2003】116号)。

经审理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由审理人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署法发【2005】171号)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审理意见。

经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应当提出不予处罚的意见。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违法行为在二年后被发现的。

经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A、案件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B、立案后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C、立案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D、二年内违法事实仍无法查清的。

经审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应提出对涉案财物予以收缴的意见。

4.3在

4.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扣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存而需依法变卖的,应填写《先行变卖审批表》,逐级报请主管关长批准或总署审批同意后,交执行人员送交财务部门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查私部门提出先行变卖意见的,由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处理。

4.5报批程序

对于拟给予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审理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后,应制作《案件审批表》,拟撤销的案件,制作《撤案审批表》,连同全部案卷,逐级报主管关领导审批。

提交局通案会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通案会记录,并根据通案会决定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审批表报批。

提交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1审理人员提出拟召开审委会会议的议题并说明原因,书面呈报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呈请报告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涉及的业务范围,提出拟参加会议的临时委员和列席人员名单。

.2审理人员就审委会审议事项准备有关材料,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解决方案,供与会人员讨论;

.3审理人员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参加审委会的人员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议题。

并同时向与会人员提供会议材料;

.4审委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审委会成员参加。

.5审委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会议议题;

B、案件审理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具体情况;

C、审委会委员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

D、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

E、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6审委会委员对审议事项最终决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最终决议的,经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提交关长决定。

.7审理承办人员负责审委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报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8根据审委会或关长决定,按程序逐级报批。

报批案件

.1需要上报审批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在审理和按程序报批后,按规定格式制作案件处理请示,以关发文形式上报上一级海关审批。

.2对于报批的先行变卖请示,审理人员应制作先行变卖请示,以关发文形式报上一级海关审批。

4.5.4.3审理部门对下属海关报批的案件,应予受理,并在审理受理案件台帐中登记,处长批办后交科长指定专人负责审查。

4.5.4.4审查人员对隶属关报批案件请示进行审查后,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对材料不齐备的,由缉私局行政案件审理部门通知隶属海关补报;

对材料齐备的案件,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写出审查报告,对报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罚及隶属海关的法律适用、处罚意见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制作《大要案件审批表》,并附案件批复草稿,逐级报主管关长审批。

4.5.4.5对于需局通案会和提交关审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按程序进行;

4.5.4.6对经审批的案件,以南京海关缉私局的函的形式制发批复。

4.6收缴

4.6.1审理人员制发公告,连同有关违法事实张贴于海关公告栏内(公告期限为3个月);

4.6.2制作收缴清单,公告送达(张贴于海关公告栏内60日视为送达)。

4.7告知送达

4.7.1经审批的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单》。

4.7.2《行政处罚告知单》应当一式两份,经校对无误后,加盖海关行政案件专用章,一份加盖“正本”章后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一份加盖“副本”章后存入案卷。

4.8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在限期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审理人员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以《申辩复核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书面复核意见逐级报主管关长审批。

4.8.2经复核,原告知认定的案件违法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有变化的,应按照5.5的程序重新履行告知程序,同时撤销原告知。

对经过陈述、申辩复核程序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述、申辩复核情况作程序性说明。

听证

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违法案件听证工作操作规程》执行。

4.9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超过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或者在3日内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或者复核和听证后决定维持原告知的处罚决定的,审理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本,逐级上报局领导审批;

起草前先行登记审理工作台帐,区分走私和违规案件按流水顺序确定统一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B、违法事实和证据;

C、处罚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根据需要制作正式《处罚决定书》一式数份,加盖海关行政章和蓝色“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后,一份加盖“正本”章用于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其余加盖“副本”章根据需要使用,其中应有一份“副本”存入案卷。

将《(不予)处罚决定书》(《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及当事人联系方法、地址和案卷材料等移交执行部门办理执行手续。

4.10处罚监督

隶属海关报批行政案件审理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制发前,要将《处罚决定书》电子文本报南京海关缉私局行政案件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的,由领导批办后,科长指定审理人员进行审查,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逐级报主管关长(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重新审理:

经审查发现不符重新审理条例的,逐级报批同意后,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本关和隶属海关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发现有需要重新审理的,审理人员应在逐级报关长同意后,指令隶属海关重新审理或者提审。

重新审理案件由科长指定原案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进行审理,审理程序一般案件规定办理。

重新审理后拟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层报主管关长审批;

重新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逐级报请主管关长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诉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理由。

4.11提审案件

提审案件按照4.2、4.3、4.5和4.6条规定程序办理。

4.12注意事项

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口头申请或要求回避的,应当记录在案: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B、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的。

审理人员的回避由上级领导决定。

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特殊情况应随时汇报。

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所调查案件及当事人的情况。

5、在审理及处罚的每个环节,都可以由审理人员、审理部门主动或者由案件双点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案件双点评”工作。

6、相关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常用法规选编》)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署令[1996]60号

6.5《海关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署厅发[2003]166号

6.6《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规定》署厅发[2003]116号

6.7《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   署法发[2005]171号

6.8《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  署缉发[2003]290号

6.9《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署公告2007第31号

6.10《行政案件听证工作操作规程》

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署令第159号

6.12《海关缉私部门行政案件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缉私[2007]238号

以下文件(规定)见南京海关缉私局法制二处电子资料

6.13《南京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6.14《南京海关缉私局通案会议事规则》 缉私[2008]12号

6.15《南京海关缉私局关于印发关区缉私部门行政执法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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