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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样本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的实现,依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构造、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构造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的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可以依照详细状况出具恰当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的而制定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遵守状况而设计质量控制程序,详细涉及如下七方面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献,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后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内部文化哺育。

内部文化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示范对于内部文化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程序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的规定,增进先进质量文化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照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制定、重大风险问题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立)应由3至5名委员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策,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状况,参加表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如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

(一)决定与否承办存在重大风险业务;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与否中断业务商定;

(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意见类型存在乎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意见类型存在乎见分歧;

(五)其她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重要职责为:

(一)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寻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原则与否得到遵循;

(三)负责将技术征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风险较大或难以解决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毕其她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当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合用于单项业务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每项业务总体质量负责并订立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有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业务报告进行订立,是其岗位责任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回绝订立。

第十五条业务报告订立,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订立,不得由她人代签。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基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原则,执行审计、审视业务以及其她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关于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信息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规定新人所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同步订立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注重职业道德规范氛围。

第十八条负责培训人员应当将关于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规定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引和解答关于问题。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规定约束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书面声明。

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

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规定约束人员与否准时订立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及其解决成果。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独立性,辨认和评价对独立性导致威胁状况和关系,并采用恰当防护办法以消除对独立性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商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订立项目独立性声明书。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档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鉴证业务也许对独立性导致威胁,并采用防护办法(如定期轮换项目高档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法律法规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初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与否保持既有业务时,应当获取有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状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诚信,没有信息表白客户缺少诚信;

(二)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可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利害关系;

(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承办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五条初次接受客户委托涉及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办既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她服务)新业务两种状况。

业务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办评价表。

重要内容涉及:

(一)调查客户诚信。

在拟定与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重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和治理层与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也许性降至最低。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独立性。

应辨认和评价对独立性导致威胁状况和关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规定。

(四)评估客户风险级别。

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基本上,对客户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成果分为高风险或普通风险。

(五)判断项目收费与否合理。

应预测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状况。

第二十六条持续审计时,业务承办人员应当依照此前年度审计状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理解,对客户及会计师事务所状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依照初步业务活动成果,批准与否承办该项业务。

对业务承办批准应严格遵守如下原则:

(一)如有确凿证据表白客户缺少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

(二)不得承办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毕业务;

(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低水平时,不得承办其委托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承办,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例如:

(一)金融公司有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拟定性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惩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鉴证业务;

(五)其她初步评估为高风险鉴证业务。

第二十九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也许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回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与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商定,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如果解除业务商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恰当级别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商定因素,考虑与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规定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状况及因素。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办后,可依照委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

第五章人力资源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具备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人员。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应在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基本上,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实际需要,制定招聘筹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会计师事务因此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她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原则,选取正直、通过发展可以具备执行业务所需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人员。

第三十四条招聘时,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相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按照所需岗位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应聘人员按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期间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笔试、面试。

第三十五条相应聘高档经理职务如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两某些内容。

通过测试,相应聘者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进行初步评价。

第三十六条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加,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相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

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取。

第三十七条依照对被录取人员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经验等拟定其级别。

第三十八条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完善责权利相结合勉励机制,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相应,勉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依照各级业务人员继续教诲规定制定员工培训筹划,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及时提供最新与执业有关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高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她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规定,积极参加并完毕继续教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专业原则,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将各级业务人员继续教诲状况形成书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继续教诲内容和效果。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人员。

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每年依照委托项目大小、难易限度和风险高低、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保证项目负责人具备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重大项目负责人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核准。

第四十四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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